安置房買賣有風險 百姓置業需謹慎

2016-12-15來源:北京門頭溝法院關鍵詞:熱度:3410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繁榮,城市化進程逐步加快,各地先后實施的棚戶區拆遷、舊村險村改造拆遷等安置惠民工程讓老百姓生活方式有了大的變化,如“村民變居民”、“…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繁榮,城市化進程逐步加快,各地先后實施的棚戶區拆遷、舊村險村改造拆遷等安置惠民工程讓老百姓生活方式有了大的變化,如“村民變居民”、“平房入樓房”、宅基地變安置房等轉變,改善了老百姓的生活條件,順應了城市建設的客觀規律。但快速的轉變也給部分居民帶來一定困擾。尤其是面對安置房買賣方面,小編梳理發現兩大風險需要特別注意,避免上當受騙。

安置房買賣有風險 百姓置業需謹慎

風險一:賣房人一房多賣,買賣合同無法實際履行

  2015年,剛剛實現村民變居民的高華(化名)拿到了期盼已久的安置房,但看到房價不斷走高的趨勢,便動起來歪心思。春節后的某日,他手持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安置房選房協議等手續,先后找到多家中介公司,將自己的三居室安置房掛牌出售,經過一系列弄虛作假手段,騙的4名買房人購買此房。

  后高華因一房四賣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而4名買房人要求交付房屋的訴請,卻不可能全部得到支持,加之高華已將售房款揮霍一空,對于無法實際取得房屋的買房人來說,若高華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則損失將很難得到彌補。

  法官說法:

  安置房是政府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征收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在拆遷安置時,為解決老百姓后顧之憂,被征收人往往能夠憑借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相關手續較快的搬入安置房屋,但房屋所有權證的辦理卻需要一定的時間和流程。在此階段,如果發生房屋買賣就存在較大風險:首先,房屋買賣協議無法在住建委登記備案;其次,買房人也無法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因此,安置房是否已進行交易、有無設定抵押、房屋權利人是否發生變更等情況無法得到查詢、核實,有些賣房人便借此憑借手中的征收補償協議對安置房進行多次出售。有的買房人希望通過訴訟解決問題,但賣房人已揮霍部分購房款,并沒有實際的賠償能力,甚至有些賣房人下落不明,購房款也無法追回。

風險二:第三人占據房屋拒不騰退,實現入住障礙重重

  2016年初,李大將一套安置房賣給了胡二,隨后胡二又將房屋賣給了喬三。喬三支付了100萬元購房款,并成功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但是,就在喬三打算入住時,發現房屋被三名楊姓兄弟占據,喬三遂訴至法院,要求三人從房屋內騰退。法院經審理發現,訴爭房屋原來是三名楊姓兄弟母親的安置房。母親去世后因家庭內部問題,房屋產權變更為了李大,李大又將房屋出賣給了胡二。而三兄弟對房屋權屬變更為李大一事就一直耿耿于懷,家庭矛盾不斷升級,后其聽說房屋被買賣,就想通過“霸占”房屋的方式阻礙出售。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三兄弟騰退房屋,可在該案即將進入執行階段時,案外人梁某(與楊家存在經濟糾紛)一家又強行住進該房,喬三又不得不起訴梁某一家騰退房屋。喬三為實現其入住所購買的安置房付出了巨大的時間及精力。

  法官說法:在房屋征收取得利益后,往往都涉及到家庭成員間的利益分配問題。有時,安置房雖然被產權登記人出售,但被征收房屋的利害關系人或共同居住人也會因家庭內部矛盾對此糾纏不清,常常會以房屋買賣侵犯了其經濟利益或居住權為由,“霸占”涉案安置房,阻礙房屋買賣協議的履行。后果就是,買房人交了購房款卻無法入住,縱然產權得到變更,有時也不得不卷入賣房人家庭糾紛之中。面對這一情況,買房人雖然可以通過訴訟的途徑維護合法權益,但由于安置政策及個案實際等種種因素,也會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建議】

  安置房的交易存在極大的風險,但只要強化誠信意識和法律意識,規范交易行為,還是可以從源頭上避免損失。

 ?。ㄒ唬┍徊疬w人在家庭內部成員尚未達成一致意見、房屋產權尚未清晰前不要對安置房進行處置,一方面避免交易帶來的風險,另一方面避免因出售導致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產生不必要的矛盾。

 ?。ǘτ谝蚩陀^原因確實需要出售安置房的,公民可以通過政府回購平臺進行交易,保障交易安全。有購房需求的公民可以通過正規渠道購買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權屬明晰的房屋。

 ?。ㄈ┲薪闄C構應當加強內部行業規范的落實和執行,強化行業內部監督,盡到應有的審查義務,對違法從事居間活動的中介機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大處罰力度,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維護市場交易穩定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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