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實木家具與實木家具一樣嗎?
現如今隨著人們對環保意識的增強,對身體健康的重視程度速度提高,越來越多的人會選擇甲醛含量較低的實木家具,這就給了很多商家可乘之機,在簽訂合同時通過混淆…
現如今隨著人們對環保意識的增強,對身體健康的重視程度速度提高,越來越多的人會選擇甲醛含量較低的實木家具,這就給了很多商家可乘之機,在簽訂合同時通過混淆概念等方式,讓消費者難以辨別,下述案例中,王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情況。
基本案情:
原告王先生于2019年5月在被告處購買了一套家具,包括沙發、茶幾、地柜、餐椅、酒柜等家具,家具款項共81500元。合同簽訂后,被告某銷售公司將家具送至王先生家中,王先生發現所購家具存在質量問題且非純實木家具,背板、側板部分為三合板、五合板,認為被告某銷售公司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遂與被告協商退貨。被告某銷售公司認為原告王先生在家居銷售合同復印件上已經簽字確認,就證明原告在本店看到的家居樣品和送到客戶家的家具是同樣的產品,不存在欺詐顧客的行為,不予退款。故王先生將被告某銷售公司起訴至于洪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家具款81500元。
法院審判:
原、被告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系。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中,關于涉案家具的材質,被告某銷售公司在備注處注明“櫸木”、“黃楊木”、“進口黃楊木”、“西南樺木”等字樣,原告理解為家具全部材質均應為全實木家具,而被告則認為提供給王先生的家具符合上述合同中的約定材質即為實木家具。
于洪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判決被告某銷售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返還貨款81500元,原告王先生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告某銷售公司返還涉案全部家具。
案件焦點:
1、被告某銷售公司向原告銷售家具是否構成欺詐?
合同中備注處的內容不足以判斷哪一方的理解才是雙方約定的本意,家居附有的《產品使用說明書》中寫明“產品的結構為實木家具”,與《木家具通用技術條件》中載明的“實木家具為基材采用實木鋸材或實木板材制作,表面沒有覆面處理的家具”的定義相符,在無其他相關佐證的情況下,原告僅以其收到的涉案家具并非其理解中的全部材料均為木材材質為由主張被告存在欺詐行為,依據不足,故法院認為被告不存在欺詐行為。
2、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否能夠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本案中,合同標注的內容使原告對涉案家具的材質產生重大誤解,認為涉案家具的全部材質均為備注處標注的木材材質,從而做出購買涉案家具的決定,故原告有權撤銷該買賣合同。
法官有話說:
“實木家具”與“全實木家具”系不同的概念,上述各類家具的含義與普通大眾對家具種類的理解是存在很大差別。消費者在購買家具時,如果沒有仔細了解,極其容易被商家誤導。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約定不明,導致后期消費者維權困難。本案中,實木家具不“實”的情況,值得廣大消費者借鑒,吸取教訓,學會自我保護,規避消費中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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