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木材法規》與美國《雷斯法案修正案》的比較

2013-04-01來源:中國木業信息網熱度:11511

 
    國和歐盟相繼出臺強制性法律《雷斯法案修正案》和《歐盟木材法規》,兩部法律的頒布對全球的經濟、社會、環境等方面都具有深遠的影響。對于木材進口大國和木制品出口大國的中國來說,兩部法律的頒布無疑為其木材及木制品加工企業帶來了不小的困擾和挑戰,因此特發布此文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歐盟木材法規》與美國《雷斯法案修正案》這兩部法律的異同做一比較,供木業人士參考。


    市場操作方法


    《雷斯法案修正案》要求強制進口申報,相關企業或個人需要盡到“應有的責任”。林產工業貿易和加工企業應該持謹慎態度對原材料木材及其制品進行風險評估,并從通常較長并且復雜的供應鏈中清除來源非法的木材。


    《歐盟木材法規》是在《森林執法、施政和貿易行動計劃》(FLEGT)基礎上建立的,歐盟和各木材生產和林產品加工國建立自愿合作伙伴關系協議,對達成自愿合作伙伴關系協議(VPA)的國家進行區別對待:對于VPA國家的木材則自動成為FLEGT證書的木材;對于沒有達成VPA的國家,歐盟進口商或將木材和木材加工制品出口至歐盟市場的企業或個人,主要是運營商,必須要建立“盡職盡責調查體系”,提供指定的信息,并根據該體系進行風險評估和風險規避。該法規主張企業提供木材合法性和可追溯性的證明文件,為下一步的風險評估做基礎。


    《歐盟木材法規》和《雷斯法案修正案》均要求木材及木材制品加工企業在其產品出口時需填寫產品的信息、樹種(常用名、學名)、特許采伐授權、數量(以材積、重量或某個計量單位來表述)、供應商的姓名和地址、貿易商的姓名和地址、表述所遵守的木材/木制品產出地區的森林法規文件等。同時要求進口商和供應商(生產企業)確保原材料的可追溯性。


    《雷斯法案修正案》是基于市場監督方提供的事實,由美國司法部門做出判斷?!稓W盟木材法規》則要求由歐盟主管部門批準的第三方,對其木材的合法性進行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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