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天尼斯家具有限公司因少繳稅款被懲處
案例1
2018年初,當千家萬戶沉浸在春節將至的喜悅時,佛山市天尼斯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尼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會計、出納等人,卻因違反法律吃到了“苦果”。
此前,根據掌握的違法線索,佛山市順德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對天尼斯公司進行立案檢查。在檢查中發現,2011年4月至2016年6月,該公司以“要票不要貨”的方法,取得4間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共8000多萬元,已全部申報抵扣進項稅額,造成少繳增值稅額1400多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偷稅。
在進一步檢查中,檢查人員發現,2014年1月到2016年12月期間,天尼斯公司在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讓某玻璃有限公司為其虛開6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涉及稅額3萬余元。此外,天尼斯公司為3家出口貿易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涉及發票金額4000多萬,并從中分得退稅款超過200萬元。
經查實,2011年4月至2016年6月期間,天尼斯公司通過上述偷稅和虛開發票抵扣稅款的不法行為,共造成少繳增值稅1400多萬元。同時,該公司已將上述發票入賬并結轉產品成本,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2100多萬元。
最終,稅務機關依法追繳天尼斯公司少繳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并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待司法機關判決后作出行政處罰。由于該公司的違法行為已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018年1月,順德區人民檢察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對該公司的會計何某英、財務負責人盧某敏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對出納薛某芬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該公司法定代表人WONG SEAT FUI已被司法機關跨國通緝。
■專家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本案中,天尼斯公司取得4家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共8000多萬元,已全部申報抵扣進項稅額,造成少繳增值稅額1400多萬元,少繳企業所得稅2100多萬元,已構成偷稅。按照法律規定,對偷稅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天尼斯公司在沒有真實業務發生情況下,違法讓他人為自己開具6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并對外為3家出口貿易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便貿易公司用于騙取出口退稅,上述行為屬于虛開增值稅發票行為。由于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已超過1萬元,達到了刑法規定的追訴標準。
誠信做人、守法經營是永恒不變的規則。違法企業和從事稅收違法行為的個人必將受到法律嚴懲。本案中,天尼斯公司依法受到行政處理,并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負有直接責任的相關人員也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教訓可謂深刻。
■點評專家
袁森庚,國家稅務總局干部學院教授,律師,全國律師協會財稅法專業委員會委員。主要從事稅務行政法教學和科研工作,出版專著四部,在《江蘇社會科學》《稅務研究》等中文核心期刊以及省級期刊發表論文4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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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方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