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發布開展“散亂污”企業集中專項整治公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發〔2018〕17號)部署要求,堅決整治“散亂污”企業,解決群眾身邊污染問題,促進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打贏藍天保衛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決定在全市開展“散亂污”企業集中專項整治工作,現通告如下:
一、界定標準
本通告中“散亂污”企業是指不符合產業政策、產業布局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無環保設施或污染物排放不達標,以及土地、環保、工商、質監等相關手續不全的企業。
二、整治要求
(一)關停取締類。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產業布局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且土地、環保、工商、質監、安監、施工、電力等手續(以下簡稱“相關手續”)不全、使用淘汰設備、無環保設施、污染物排放不達標或無組織排放嚴重的企業,依法停產整治后未達到相關要求的,依法堅決予以關閉取締。
(二)整合搬遷類。對不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但是符合相關產業政策和產業布局要求,經過整治能夠達到行業準入要求的企業或集群,當地政府要科學規劃,組織對上述企業實施整合搬遷,進駐相應的工業園區,發展規?;?、現代化工業。
(三)升級改造類。雖存在環保設施不到位、生產設備落后或管理粗放情況,但不涉及上述關停取締、整合搬遷情形且具備升級改造條件的“散亂污”企業,對照行業標桿,由所在地政府依法查處后,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按照有關要求和程序依法補辦相關手續,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并納入日常監管范圍。
三、整治范圍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橡膠生產、化工、造紙、廢塑料加工、水泥制品生產、攪拌站、碎石場、露天噴漆以及使用非環保型涂料、油墨、膠粘劑、有機溶劑的印刷、家具、板材等小型制造加工企業,使用燃煤鍋爐的小型加工企業,以及經各地認定的其它“散亂污”企業。
四、整治時間
“散亂污”企業應當于2018年10月31日前自行整改到位。凡逾期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自2018年11月1日起,有關部門將依法采取斷水、斷電、清除原料、清除設備、清除產品等措施,對依法應當停產、關閉的,堅決依法予以取締。整合搬遷類企業、升級改造類企業因訂單合同需求,應及時向當地政府提出延期搬遷、改造申請。對于干擾阻礙取締行動的,將依法嚴厲打擊;對涉嫌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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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方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