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一木材商無證砍伐自購林領緩刑

2019-01-18來源:半島網熱度:18923

從事木材生意的老板覃某還未拿到林木采伐許可證就砍伐自己購買的桉樹,觸犯了刑律。經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以犯濫伐林木罪,判處覃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4萬元。

近幾年來,柳州市柳南區的覃某從事木材生意。他從農戶處購買林木進行砍伐,然后出售給木材加工廠,以獲取利潤。2018年9月初,覃某向韋某、蔣某二人購買位于柳州市柳南區太陽村鎮九龍嶺附近的桉樹。覃某認為,只要提交申請,一定會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且自己花錢購買的林木可以隨意處置。因此,他在提交申請后、林木采伐許可證下發前,雇請工人砍伐桉樹并出售獲利。經現場調查,被砍伐的樹種為尾葉桉,被伐林木面積0.78公頃,被伐林木蓄積量76立方米,出材量為61.71立方米。

柳南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覃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任意采伐林木,數量巨大,其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覃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覃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法院決定對其適用緩刑。

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法及其他有關保護森林和林木的行政法規的規定,未經主管部門許可或者不按主管部門指定的采伐區和具體要求,亂砍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345條第2款的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按照《**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至1000株為起點;濫伐林木“數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樹2500至5000株為起點。覃某沒有辦理合法手續便砍伐林木76立方米,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量巨大”的標準,故依法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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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方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