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輝鴻木業家俱因環境違法被罰20萬

2019-10-28來源:靖江社區熱度:7995

靖江市輝鴻木業家俱因環境違法被罰20萬

環境違法行為

泰州市生態環境局于2019年8月14日、8月27日對該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該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該單位家具制造項目,2019年5月建成并投入生產,需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

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泰州市生態環境局于2019年9月19日向該單位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泰環罰告字[2019]1-068號),告知該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該單位有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該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聽證申請,但于2019年9月24日進行了陳述申辯:告知書認定我單位需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下面簡稱條例)第十五條、十七條、十九條,依據二十三條罰款,與事實不符和使用條款不準確?!稐l例》第十五條是建設單位編制報告書應征求項目所在地有關單位和居民意見,我單位建在園區,編制報告書時已完成了這條要求;2、《條例》第十七條是項目報告表應編制環保篇章并落實防治措施及投資核算,這在報告表中均已寫明;3、建設項目試產期,建設單位應對環保設施運行情況及對環境污染進行檢測,我單位在試產時及時委托第三方組織檢測,經檢測均能達到排放標準。故依據《條例》二十三條處罰與事實不符。目前企業處于起步階段,投資大,負債多,難以承受25萬元處罰,懇請免予處罰。

就該單位陳述申辯意見,我局于2019年10月10日依法召開了局案審會,認為:1、《條例》第十五條是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你單位污染防治設施未同步建設;2、《條例》第十七條**款是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你單位未經驗收;3、《條例》第十九條**款是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你單位未經驗收已投入使用?!稐l例》第二十三條**款是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綜上所述,該單位家具制造項目,需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已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條例》第二十三條**款對你單位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分別處20萬元、5萬元罰款,適用法律依據準確,故你單位免予處罰請求不予采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款,原江蘇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相關規定,經局案審會審議,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罰款貳拾萬元(¥200000元)。

同時責令該單位三個月內改正違法行為。

同時泰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單位法人游某,也做了相應的處罰:

游某是靖江市輝鴻木業家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靖江市輝鴻木業家俱有限公司150套家具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的責任人。2019年8月14日、8月27日、9月5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靖江市輝鴻木業家俱有限公司150套家具項目于2019年1月16日經泰州市行政審批局審批,2019年5月建成投入生產至今,未履行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手續。

故泰州市生態環境局于2019年9月19日向游某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泰環罰告字[2019]1-070號),告知其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其有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游某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聽證申請和陳述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款規定,我局決定對游某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罰款伍萬元(¥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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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桃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