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光富士木業涉嫌對出境植物產品未報檢
2020年4月7日,青島海關網站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黃島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黃關檢違字24號。壽光市富士木業有限公司對出境植物產品未報檢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二十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三十九條**項及其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款**項的規定,黃島海關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計人民幣貳仟元(2000元)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黃島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黃關檢違字24號
當事人:壽光市富士木業有限公司
地 址:山東省壽光市洛城街道富士街2399號
2020年2月22日,當事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一票貨物,報關單號為425820200000114331。其中第1項貨物櫥柜門,件數2208件,貨值32501.76美元,申報商品編號9403900099。經查驗,第1項貨物實際為櫥柜,應歸入商品編號9403400090,出境檢驗檢疫類別Q,屬于應實施出境植物檢疫產品,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報檢,當事人未依法報檢。
以上事實有(1)報關單據;(2)海關進出境人工查驗記錄單;(3)辦理涉嫌違規案件貨物、物品歸類認定書;(4)售貨合同;(5)發票;(6)情況說明等證據資料為證。
當事人對出境植物產品未報檢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二十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三十九條**項及其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款**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計人民幣貳仟元(200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內向 青島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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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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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桃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