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企業,關于VOCs專項工作,你需要知道的事!
近年來,臭氧污染已經成為影響山東臨沂市空氣質量改善的重要因素,為遏制臭氧污染趨勢,按照《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及《山東省涉揮發性有機物企業分行業治理指導意見》要求,到2020年底,建成臨沂市VOCs污染防控智慧管控體系,中心城區、化工園區和重點排放行業VOCs治理取得明顯成效,臭氧濃度惡化幅度明顯減緩。
重點工作及時間節點
現場核查階段(3月15日-5月31日)
自3月中旬開始至5月底,完成全市揮發性有機物產生量1噸以上企業核查,重點核查含VOCs原輔材料使用量、VOCs產生量、重點控制VOCs種類(見附件3)及產生量、有機廢氣收集措施及處理工藝、監測方式等,同時完成工業企業VOCs治理“一企一策”,明確治理整改意見,建立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及產品、環保設施運行維護臺賬,制定企業整改期限,“一企一策”一式三份,由企業、核查人員和縣區生態環境管理人員簽字后存檔,作為驗收依據。其中重點行業(石化、有機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重點企業(揮發性有機物產生量10噸以上的企業)及重點控制區的涉揮發性有機物企業于4月30日前完成現場核查,其他企業5月31日前完成核查。
整改驗收階段(6月1日-11月30日)
按照VOCs治理“一企一策”,企業完成整改后報縣區生態環境部門初驗,初驗通過后由縣區生態環境部門匯總上報申請市生態環境局驗收。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進行現場核查驗收及執法檢查,現場核查驗收不通過的實施停產整治,發現違法行為的依法處置。
執法監管階段(3月15日-11月30日)
自四月中旬開始,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對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企業開展雙隨機執法行動,重點檢查以下三項:
企業涉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及產品臺賬
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
“一企一策”落實情況等
執法中發現企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
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
重要提醒??!
VOCs治理設施淘汰工藝目錄
單一低效光催化氧化設施;
單一低效低溫等離子設施;
不便于更換活性炭的活性炭吸附設施;
活性炭填充量不達標(1噸活性炭吸附100千克VOCs)的活性炭吸附脫附裝置。
臨沂市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技術規范的基本原則
請企業高度重視,針對基本原則所列事項,逐條核實,查漏補缺。一、強化污染源頭控制
①汽車、家具、表面涂裝、鋁型材行業推廣使用水性、粉末、高固體分、無溶劑、輻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
②包裝印刷行業推廣使用水性、輻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
③膠粘劑行業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的水基、熱熔、無溶劑、輻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產品。
④洗滌服務業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低反應活性等清洗劑產品。
二、強化無組織排放控制
重點對含VOCs原料、溶劑(包括含VOCs原輔材料、含VOCs產品、含VOCs廢料以及有機聚合物材料等)儲存、轉移和輸送、設備與管線組件泄露、敞開液面逸散、工藝過程等五類排放源實施管控,通過采取設備與場所密閉、工藝改進、廢氣高效收集處理、設備與管線泄露檢測與修復等措施,削減VOCs無組織排放。
三、加強設備與場所密閉管理
采取“應封則封,負壓收集”管理措施,對于含VOCs原輔材料、產品、高VOCs含量廢水(即液面上方100毫米處VOCs檢測濃度超過200ppm,其中重點區域超過100ppm,以碳計)、固廢等應密閉儲存,且配套廢氣(含儲罐呼吸廢氣)負壓收集與處理設施,且含VOCs原輔材料、產品、高VOCs含量廢水、固廢收集、運輸及處理設施需密閉,根據需要配套建設高效VOCs廢氣處理設施。
四、鼓勵使用先進生產工藝
鼓勵企業采用全密閉、連續化、自動化等生產技術以及高效工藝與設備,減少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優先采用底部裝載方式。
石化、化工行業重點推進使用低(無)泄露的泵、壓縮機、過濾機、離心機、干燥設備等,推廣采用油品在線調和技術、密閉式循環水冷卻系統等。
工業涂裝行業重點推進使用緊湊式涂裝工藝,推廣采用輥涂、靜電噴涂、高壓無氣噴涂、空氣輔助無氣噴涂、熱噴涂等涂裝技術,鼓勵企業采用自動化、智能化噴涂設備替代人工噴涂,減少使用空氣噴涂技術。
包裝印刷行業大力推廣使用無溶劑復合、擠出復合、共擠出復合技術,鼓勵采用水性凹印、醇水凹印、輻射固化凹印、柔版印刷、無水膠印等印刷工藝。
五、提高廢氣收集效率
科學設計廢氣收集系統,將無組織排放轉變為有組織排放進行控制。采用全密閉集氣罩或密閉空間的,除行業有特殊要求外,應保持微負壓狀態,并根據相關規范合理設置通風量。
采用局部集氣罩的,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應不低于0.3米/秒,有行業要求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加強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控制。企業中載有氣態、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數量大于等于2000個的,應按要求開展LDAR工作。
石化企業按行業排放標準規定執行。
六、提高治污設施處理效率
企業新建治污設施或對現有治污設施實施改造,應依據排放廢氣的濃度、組分、風量,溫度、濕度、壓力,以及生產工況等,合理選擇治理技術。
鼓勵企業采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提高VOCs治理效率。
低濃度、大風量廢氣,宜采用沸石轉輪吸附、活性炭吸附、減風增濃等濃縮技術,提高VOCs濃度后凈化處理;
高濃度廢氣,優先進行溶劑回收,難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溫焚燒、催化燃燒等技術。
油氣(溶劑)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離+吸附等技術。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技術主要適用于惡臭異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適用于低濃度VOCs廢氣治理和惡臭異味治理。
非水溶性的VOCs廢氣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噴淋吸收處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術的,應定期更換活性炭,廢舊活性炭應再生或處理處置。
有條件的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等,推廣集中噴涂、溶劑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強資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
七、必須綜合考慮安全和綜合環境影響
治污設施的設計與安裝應充分考慮安全性、經濟性及適用性。
具有黏連性、積聚自燃性、高沸點、與碳發生化學反應的有機廢氣,不宜采用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低溫等離子等治污設施。
含有酸性物質的有機廢氣,應充分考慮對治污設施的腐蝕等影響因素。
含有顆粒物的廢氣,為保障VOCs治污設施運行穩定,宜進行預處理降低顆粒物濃度。
含鹵素的有機廢氣,在使用直接燃燒、蓄熱式燃燒等處理工藝時,宜采用急冷等方式減少二噁英的產生。
使用臭氧發生器等基于臭氧發生原理的治污設施,應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臭氧逸散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采用吸附處理工藝的,應滿足《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要求。
采用催化燃燒工藝的,應滿足《催化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要求。
采用蓄熱燃燒等其他處理工藝的,應按相關技術規范要求設計。
八、排放監控要求
企業應對排放濃度、排放速率及去除效率實行全面監控。對車間或生產設施收集排放的廢氣,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千克/小時的,應加大控制力度,除確保排放濃度及速率穩定達標外,去除效率應不低于80%;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有行業排放標準的按其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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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方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