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禁止被告人緩刑考驗期內從事收購木材活動
非法收購濫伐的林木被判緩刑后,被告人還被要求在緩刑考驗期內不得從事收購木材的活動。近日,黎川法院在宣判一起非法收購濫伐的林木案時,首 次向從事收購木材活動的二名被告人發出“禁止令”。
據介紹,2018年年底至2019年上半年,武某某、周某某在從事收購木材的活動時,非法收購了龔某某等人濫伐的林木,其中武某某收購了100立方米,周某某收購了36.8982立方米,后將收購的林木加工銷售獲利。
黎川法院經審理認為,武某某非法收購濫伐的林木立木蓄積100立方米,情節特別嚴重;周某某非法收購濫伐的林木立木蓄積為36.8982立方米,情節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非法收購濫伐的林木罪。鑒于二人均具有自首情節,退繳了違法所得,并委托他人在黎川縣生態司法修復基地造林修復生態環境,故以非法收購濫伐的林木罪對武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對周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同時宣告了禁止令,禁止武某某、周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收購木材的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木材收購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武某某、周某某明知龔某某等人提供的木材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證,亦無其他合法來源證明,受利益的驅使,仍予以收購,為消除二人仍有再次在收購木材的活動中非法收購濫伐、盜伐的林木的可能和危險,從保護林業資源及預防再犯罪的需要,決定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收購木材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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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思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