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撕毀消防查封封條!菏澤巨野兩家木材加工企業負責人被行拘
近日,因作坊存在安全隱患,菏澤市巨野縣兩家木材加工作坊被巨野消防部門依法實行零時查封,并責令停業整改。兩家木材加工作坊負責人卻不僅沒停業整改,還私自撕開封條并使用,最終被移交到公安機關處理。
當監督人員在對扎堆木材加工小作坊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大部分辦公、住宿區域板房夾層內采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存在嚴重的消防安全隱患。
據了解,彩鋼板因便于安裝快捷的性能被廣泛用于廠房及施工現場臨時性用房等,然而一些芯材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制成的彩鋼板,發生火災后燃燒產物毒性大、熱量高,不易撲救,嚴重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由于木材加工作坊防火性能不符合標準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六條**款之規定。彩鋼板搭建的場所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嚴重威脅消防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四條和《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對其3家木材加工作坊實行臨時查封,并責令該木材加工作坊停業整改,同時再三提醒負責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拆開封條,否則可能會面臨行拘。
當消防監督員在巡查時發現,兩家木材加工作坊不僅沒停業整改,還私自撕開封條并使用。消防監督員迅速對現場進行取證,還對場所消防設施進行了檢查,發現隱患仍未消除。當事人張某、劉某擅自撕開封條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法人已被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消防部門提醒廣大社會單位及業主,未對火災隱患進行整改就擅自拆除封條是違法行為公眾要切實加強這方面的法律意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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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方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