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產品出口企業需高度重視美國最新實施的《雷斯法案》
2008年12月15日起,美國《雷斯法案》(Lacey Act)修正案有關進口植物及植物制品申報的規定開始執行。該修正案已于2008年5月由美國國會通過。主要內容是:1、管轄范圍由“瀕臨滅絕的動植物管理”擴展到“所有野生植物”(無論來自原始森林還是人工林),包括根、種子、其他附屬部分及產品,但普通的人工栽培植物、糧食作物、非瀕危物種的科研樣本及移植植物不在范圍內。2、進口商需提交“植物及產品申報”聲明,包括每種植物的學名(包括屬名和種名)、進口額、進口數量、原產地等。3、對違法植物產品要采取扣押、罰款、沒收等措施,對虛假信息、錯誤標識等行為也要采取處罰措施。重罪將處以個人5年徒刑及25萬美元罰金(公司將被處以50萬美元罰金)。該規定將分階段實施,**階段為2009年3月底前,進口商自愿申報,沒有申報也不會被海關拒絕放行。第二階段2009年4月1起執行,必須納入電子申報系統。申報范圍包括第44章(木材和木制品)、第6章(活植物、鱗莖等)。第三階段預計2009年7月1日執行,擴展到第47章(木漿)、48章(紙和紙制品)、92章(樂器)、94章(家具)等。
此次修訂《雷斯法案》,是從木制品需求方抓起,使其成為打擊非法采伐和相關貿易的有力工具。主要是要求美國進口企業承諾或聲明不進口非法來源的木材及其產品。政府進行抽查或根據舉報進行核查,一旦發現違反有關規定將給予嚴厲處罰。
為保證我輸美木制品的正常出口,我國政府通過中美戰略經濟對話呼吁美方慎重執行該修正案,避免影響正常貿易。同時,在中美打擊非法采伐及相關貿易雙邊工作組的努力和支持下,2008年12月邀請美國司法部、貿易代表辦公室、林務局等部門人員來國內向我企業介紹該修正案。由于美國進口商填報時通常需出口商提供有關材料,且很多情況下貨物的所有權在通關前尚未轉移給買方,因此國內企業須及時了解和熟悉有關規定的要求。商務部、國家林業局、海關總署等部門還將聯合繼續積極組織針對該法案的介紹和培訓,幫助國內企業了解熟悉該法案的有關規定,避免對我輸美林產品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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