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竹產品外觀設計驚現安吉現象
2005-06-01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熱度:12041
浙江省安吉縣是世界著名的竹鄉,擁有100多萬畝竹林、年產商品竹2300萬株,位居全國十大竹鄉之首?!爸窬幙?、布包邊”的竹涼席、竹地毯是安吉竹農千百年來手工生產的傳統產品,是當地名聞遐邇的土特產。從上世紀八十年代后期起,安吉開始機器加工竹涼席、竹地毯,十幾年來其竹涼席、竹地毯加工業不斷發展壯大,目前已有大小企業1600余家以及數不勝數的手工作坊,從業竹農15萬人,年產值45億元,出口創匯1.5億美元,是當地支柱產業之一。其拉動和輻射范圍廣及江西、安徽、湖南、福建、四川等多數產竹地區。全縣3000多人活躍在全國各產竹地區從事技術指導及半成品加工。
然而在2002年,江蘇省某自然人先后就竹涼席、竹地毯設計申請并獲得外觀設計專利17項,其中大部分屬于安吉眾多廠家早于該企業專利申請日之前就生產和銷售、而且大量出口的傳統產品。從2004年開始,該企業以上述外觀設計專利權先在海關總署備案,然后在上海海關和杭州海關等地申請扣押安吉企業的竹涼席、竹地毯出口產品,先后有多個集裝箱被扣押,給安吉竹產品加工企業及農戶造成普遍停工停產、貨物積壓嚴重、生產規??s小、國際定單銳減的后果,致使安吉的竹產業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并面臨失去國際市場的滅頂之災。
5月15日,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和中國竹產業協會在浙江杭州聯合召開了“中國竹產品外觀設計專利安吉現象專家研討會”,與會專家就相關問題進行了探討。
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查標準
會上許多專家都指出,初次接觸“外觀設計專利安吉現象”的人會產生這樣的疑問:這樣簡單設計的傳統產品怎么會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以其中名為“地毯(竹)”的ZL01333737.8外觀設計專利為例,從其專利文件中的照片看,該外觀設計正面形狀類似于“回”字型的雙重長方形,中間由同一方向排列的竹條編織而成,四周用布類材料進行包邊。該外觀設計之竹條編織呈現的是竹條本身的自然紋路,沒有任何人工創新的圖案花紋,這一外觀設計僅僅是最基本的流傳多年、公開公知的竹席式樣,是千年百代留下來的顯而易見、司空見慣的“竹編織、布包邊”的傳統產品。
專家大多認為,之所以這些顯而易見、司空見慣的常規設計能夠獲得專利授權,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我國外觀設計專利實行的是形式審查制度。
著名知識產權專家、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常務理事、原北京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程永順法官指出,現在我國外觀設計專利審查中的形式審查幾乎等同于不審查,就其多年經驗來看,目前尚未發現有一起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形式審查中被駁回。由此,在外觀設計領域出現了大量的“垃圾”專利。據不完全統計,從2001年以來對外觀設計進行的司法審查,被宣告無效的外觀設計已經超過了50%。雖然目前我國每年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數量都超過了6萬件,位居世界**,但其整體質量卻令人擔憂,存在著大量“垃圾”專利。這些大量的“垃圾”專利不見其任何創新性,本身處于極不穩定的狀態,不僅不能提高我國外觀設計的創新水平,而且可能為一些惡意申請人所利用,籍以牟取不當利益,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因此,外觀設計專利審查的質量應該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外觀設計專利的創新性
專家認為:在外觀設計專利安吉現象中另一個核心的問題就是這些毫無創新、顯而易見、司空見慣的“竹編織、布包邊”的竹地毯、竹涼席外觀設計是否應該獲得專利授權。由此所引發的一個疑問是:外觀設計專利授權標準中是否應該有對創新程度的要求?
與會專家一致認為:外觀設計專利本身應該具有一定的創新程度。那么我國現行專利法是否就外觀設計專利授權的創新程度作出了規定呢?我國現行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有與會專家認為從該條規定看,我國現行專利法僅就外觀設計授權的新穎性條件作出了規定,而沒有規定創新程度條件。
但是不同意這一觀點的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張平教授等指出:“在該條規定中的不得與在先設計相同是對新穎性的規定,而不與在先設計相近似是對創造性的條件規定。但是外觀設計的規定比創新程度較模糊,沒有像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規定那樣有一個比較清晰的文字的表述,因此與在先設計相似到什么程度才不符合創新程度條件只能靠審查員或法官的自由裁量?!?
國家知識產權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助理魏衍亮博士認為:“對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的外觀設計授權條件是不是包含創造性要求的問題,學界的爭議很大。但是分析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可以發現該規定本身是存在邏輯問題的,其中規定‘不相同或不相近’,而相同了就不是近似,近似了就是不相同,豈不是很容易達到這個要求?從邏輯上分析這個‘或’字并不合理,從立法本意上來看,‘或’應該改為‘且’,即不但不相同而且要不相似?!?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的何越峰博士談到當年我國專利法的制定,以及此后專利法的兩次修改主要聚焦在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所以外觀設計專利的立法相對較粗疏。同時他用一個形象的比喻概括了其觀點:“如果說外觀設計制度是一個‘翹翹板’,一頭是專利權人,另一頭是社會公眾,那法律是這個‘翹翹板’的支點,現在這個支點存在兩方面問題,一個是支點的位置,可能不是**的;第二支點本身的形狀,可能不利于翹翹板的穩定。外觀設計這個‘翹翹板’應該能夠很活躍地在社會經濟中發揮作用,但現在看到卻是‘一頭沉’,也就是一個大人坐‘翹翹板’的一端,那邊的小孩無論怎樣的使勁,這個‘翹翹板’不會活動起來,出現翹翹板不平衡的現象,就說明法律需要改進和完善?!?
既然我國現行專利法對于外觀設計的有關規定有欠明確和尚待完善,那么在現行規定下,我們應該怎樣判析外觀設計專利的創新程度問題呢?又應該如何依法對待像“竹涼席、竹地毯”之類外觀設計專利呢?
對此魏衍亮博士認為:“首先,我國專利法中外觀設計的定義是一種美學的外觀,只保護美學外觀,因此有關技術方案的部分不應該受保護;其次外觀設計專利是一個新的美學外觀,則有關工業產品設計如果是唯一性、結構上的設計,則不應該屬于美學的外觀;第三,外觀設計應該是一種非功能性的設計,只保護非功能性的外觀設計?!?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許章林副局長也指出:“我國專利審查指南的有關規定也要求保護的外觀設計本身不能是以常規形式或者經營的產品領域內司空見慣的幾何形狀和圖案構成的設計?!駴鱿?、竹地毯’之類外觀設計專利明顯是相關產品領域內司空見慣的幾何形狀和圖案構成的設計,所以不應當授予專利權”。
張平教授也表示,既是司空見慣的、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缺乏創新程度的“竹涼席、竹地毯”之類外觀設計專利,**不應授予其專利,第二即使授予專利后也應當給予嚴格的權利限制,或者依法律程序及時宣告其無效。
請求宣告無效的證據運用
有專家認為,在“竹涼席、竹地毯”之類外觀設計專利系列糾紛中,都曾有企業對相應的外觀設計專利提出過無效宣告請求,但大多都未能成功,其中**問題之一就是未能證明其不符合我國專利法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授權條件,主要是未能舉證在前公開發表和公開使用。一般而言,由于我國專利法在外觀專利創造性標準問題上的規定還比較模糊,許多無效宣告請求人都選取否定相關外觀設計專利的新穎性作為突破口。但是在許多無效宣告請求中,請求人發現要拿出確切的在先公開出版物證據或者在先使用的證據非常困難。首先,許多司空見慣、非常簡單的設計雖然在日常生活中大家早就在使用,卻沒有留下歷史文獻資料或者國內外公開出版的文獻資料;其次,涉案請求人要證明在先使用或者公開也很尷尬,因為糾紛發生前一般不會在意專門留下相關使用在先的證據,糾紛發生后常常很難拿出確切的在前使用或者公開的銷售發票、訂單或者宣傳品等證據;即使有所舉證往往也難以證明相關證據的產生時間。因為證據鏈的缺失,無效宣告請求人往往難以證明其在先出版過或者在先使用過的相關事實。
可見在我國現行專利制度規定下,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宣告請求人往往因為證據不足而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張平教授指出:如果我們在專利法中采用美國的“非顯而易見”的表述并付諸實施就不會出現這樣的尷尬問題了。因為申請和宣告“顯而易見”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不需要請求人舉證證明的。目前雖然我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沒有對相關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但在有關無效宣告案件和侵權訴訟中對這個問題也應該作出較靈活的處理,避免因為拘泥于證據形式而偏離正確的判斷。
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
在外觀設計專利保護中常常出現一個奇怪的現象,外觀設計專利的創新程度越低,其保護的范圍似乎越廣,因為作為一種常用設計,在后的其他設計往往都必須用到該設計的要點。因此我們不得不反思: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要點究竟在什么地方,其保護范圍究竟有多寬?
程永順法官認為:“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是很窄的,基本是一個點,可以擴充的就是一個相似。例如有關動物圖案的設計,則如果圖案很多了,那么保護的就是具體設計的動物的形象,而不是所有動物的形象?!?
陶鑫良教授也提出:“專利法保護的外觀設計是具有創新程度的設計方案,換句話說,只有設計中的創新點才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對象。因此建議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力度應該依據外觀設計創新程度不同而有所差異,創新程度高者強化保護,創新程度低者弱化保護,無創新者不予保護?!?
外觀設計專利的誠信思考
一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糾紛涉及的往往不僅僅是當事人之間的利害關系,甚至關系到一個地區、一個行業的經濟發展。如果在這種情況下出現外觀設計的不當授權和專利權人的濫用權利,相關的整個行業都可能因此而受到巨大的沖擊。
同濟大學知識產權學院的單曉光教授認為:“我國之所以將外觀設計的門檻規定得比較低,其初衷是為了鼓勵企業進行發明創造,但是由此所導致的“垃圾”專利大量出現的現象卻是令人擔憂的。我們可以發現這些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大部分是自然人和中小企業,他們的競爭對手同樣是國內的中小企業,是自己跟自己的惡性競爭。如果利用外觀設計專利進行惡性競爭,則最終將不利于我國經濟的發展?!?
陶鑫良教授也指出:“一本知識產權的真經,不能讓歪嘴和尚給念歪了。
那些把司空見慣、顯而易見的,或者明知已經公開的東西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然后再作為自己的武器打擊競爭對手的行為,實際上是濫用專利權的一種表現。一些專利權人明明知道自己獲得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是司空見慣、顯而易見的,卻仍然利用外觀設計專利僅進行形式審查的空間而惡意申請授權,再在各地提起多項訴訟,在訴訟中拖垮競爭對手、索取高額權利金或者牟取商業利益。知識產權的保護必須建立在公序良俗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之上。那些惡意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和惡意不當行使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是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非常不正常的情況,既違背了誠實信用的民法原則,又給知識產權制度的建設和推進、市場經濟秩序的建設和完善帶來了莫大的困擾和負面的影響。因此我們在立法和執法的過程中都必須給予此類行為以必要的關注,將其不良影響降低到最小?!?
外觀設計專利的海關保護
眾所周知,邊境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中一種強有力的措施。然而也正是如此,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優化與否可能對國家利益、有關企業的利益與相關行業的發展產生巨大的影響。
許章林副局長認為:“按照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者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梢娺M口權是專利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海關在產品進口中檢查是否有外觀設計侵權的情況并采取相應的措施是題中之意。然而依照我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定,知識產權海關和保護的范圍不僅包括進口而且包括出口。無論是美國還是歐盟各國,其海關保護都是管進不管出,且不管有關專利侵權的查處??梢哉f目前我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是否優化,是否**限度保護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值得大家探討?!?
陶鑫良教授認為:“如何尋求海關知識產權保護合法、合理的保護空間,或者說**化的合適空間是值得我們進行研究的。有一些案件本身沒有涉外因素,只是國內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但對國內相關行業發展及其企業產生極大的影響。究竟如何優化和完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是一個值得我們深思和討論的問題。尤其是對于那些本身創新程度低、穩定性差的外觀設計專利,海關保護應該更加謹慎?!?
從安吉現象引發的思考還遠遠不止上述幾個問題,當天與會的專家還就外觀設計專利與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的差異,企業知識產權意識的提高,專利權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以及專利戰略的建立等問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
然而在2002年,江蘇省某自然人先后就竹涼席、竹地毯設計申請并獲得外觀設計專利17項,其中大部分屬于安吉眾多廠家早于該企業專利申請日之前就生產和銷售、而且大量出口的傳統產品。從2004年開始,該企業以上述外觀設計專利權先在海關總署備案,然后在上海海關和杭州海關等地申請扣押安吉企業的竹涼席、竹地毯出口產品,先后有多個集裝箱被扣押,給安吉竹產品加工企業及農戶造成普遍停工停產、貨物積壓嚴重、生產規??s小、國際定單銳減的后果,致使安吉的竹產業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并面臨失去國際市場的滅頂之災。
5月15日,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和中國竹產業協會在浙江杭州聯合召開了“中國竹產品外觀設計專利安吉現象專家研討會”,與會專家就相關問題進行了探討。
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查標準
會上許多專家都指出,初次接觸“外觀設計專利安吉現象”的人會產生這樣的疑問:這樣簡單設計的傳統產品怎么會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以其中名為“地毯(竹)”的ZL01333737.8外觀設計專利為例,從其專利文件中的照片看,該外觀設計正面形狀類似于“回”字型的雙重長方形,中間由同一方向排列的竹條編織而成,四周用布類材料進行包邊。該外觀設計之竹條編織呈現的是竹條本身的自然紋路,沒有任何人工創新的圖案花紋,這一外觀設計僅僅是最基本的流傳多年、公開公知的竹席式樣,是千年百代留下來的顯而易見、司空見慣的“竹編織、布包邊”的傳統產品。
專家大多認為,之所以這些顯而易見、司空見慣的常規設計能夠獲得專利授權,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我國外觀設計專利實行的是形式審查制度。
著名知識產權專家、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常務理事、原北京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程永順法官指出,現在我國外觀設計專利審查中的形式審查幾乎等同于不審查,就其多年經驗來看,目前尚未發現有一起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形式審查中被駁回。由此,在外觀設計領域出現了大量的“垃圾”專利。據不完全統計,從2001年以來對外觀設計進行的司法審查,被宣告無效的外觀設計已經超過了50%。雖然目前我國每年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數量都超過了6萬件,位居世界**,但其整體質量卻令人擔憂,存在著大量“垃圾”專利。這些大量的“垃圾”專利不見其任何創新性,本身處于極不穩定的狀態,不僅不能提高我國外觀設計的創新水平,而且可能為一些惡意申請人所利用,籍以牟取不當利益,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因此,外觀設計專利審查的質量應該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外觀設計專利的創新性
專家認為:在外觀設計專利安吉現象中另一個核心的問題就是這些毫無創新、顯而易見、司空見慣的“竹編織、布包邊”的竹地毯、竹涼席外觀設計是否應該獲得專利授權。由此所引發的一個疑問是:外觀設計專利授權標準中是否應該有對創新程度的要求?
與會專家一致認為:外觀設計專利本身應該具有一定的創新程度。那么我國現行專利法是否就外觀設計專利授權的創新程度作出了規定呢?我國現行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有與會專家認為從該條規定看,我國現行專利法僅就外觀設計授權的新穎性條件作出了規定,而沒有規定創新程度條件。
但是不同意這一觀點的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張平教授等指出:“在該條規定中的不得與在先設計相同是對新穎性的規定,而不與在先設計相近似是對創造性的條件規定。但是外觀設計的規定比創新程度較模糊,沒有像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規定那樣有一個比較清晰的文字的表述,因此與在先設計相似到什么程度才不符合創新程度條件只能靠審查員或法官的自由裁量?!?
國家知識產權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助理魏衍亮博士認為:“對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的外觀設計授權條件是不是包含創造性要求的問題,學界的爭議很大。但是分析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可以發現該規定本身是存在邏輯問題的,其中規定‘不相同或不相近’,而相同了就不是近似,近似了就是不相同,豈不是很容易達到這個要求?從邏輯上分析這個‘或’字并不合理,從立法本意上來看,‘或’應該改為‘且’,即不但不相同而且要不相似?!?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的何越峰博士談到當年我國專利法的制定,以及此后專利法的兩次修改主要聚焦在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所以外觀設計專利的立法相對較粗疏。同時他用一個形象的比喻概括了其觀點:“如果說外觀設計制度是一個‘翹翹板’,一頭是專利權人,另一頭是社會公眾,那法律是這個‘翹翹板’的支點,現在這個支點存在兩方面問題,一個是支點的位置,可能不是**的;第二支點本身的形狀,可能不利于翹翹板的穩定。外觀設計這個‘翹翹板’應該能夠很活躍地在社會經濟中發揮作用,但現在看到卻是‘一頭沉’,也就是一個大人坐‘翹翹板’的一端,那邊的小孩無論怎樣的使勁,這個‘翹翹板’不會活動起來,出現翹翹板不平衡的現象,就說明法律需要改進和完善?!?
既然我國現行專利法對于外觀設計的有關規定有欠明確和尚待完善,那么在現行規定下,我們應該怎樣判析外觀設計專利的創新程度問題呢?又應該如何依法對待像“竹涼席、竹地毯”之類外觀設計專利呢?
對此魏衍亮博士認為:“首先,我國專利法中外觀設計的定義是一種美學的外觀,只保護美學外觀,因此有關技術方案的部分不應該受保護;其次外觀設計專利是一個新的美學外觀,則有關工業產品設計如果是唯一性、結構上的設計,則不應該屬于美學的外觀;第三,外觀設計應該是一種非功能性的設計,只保護非功能性的外觀設計?!?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許章林副局長也指出:“我國專利審查指南的有關規定也要求保護的外觀設計本身不能是以常規形式或者經營的產品領域內司空見慣的幾何形狀和圖案構成的設計?!駴鱿?、竹地毯’之類外觀設計專利明顯是相關產品領域內司空見慣的幾何形狀和圖案構成的設計,所以不應當授予專利權”。
張平教授也表示,既是司空見慣的、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缺乏創新程度的“竹涼席、竹地毯”之類外觀設計專利,**不應授予其專利,第二即使授予專利后也應當給予嚴格的權利限制,或者依法律程序及時宣告其無效。
請求宣告無效的證據運用
有專家認為,在“竹涼席、竹地毯”之類外觀設計專利系列糾紛中,都曾有企業對相應的外觀設計專利提出過無效宣告請求,但大多都未能成功,其中**問題之一就是未能證明其不符合我國專利法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授權條件,主要是未能舉證在前公開發表和公開使用。一般而言,由于我國專利法在外觀專利創造性標準問題上的規定還比較模糊,許多無效宣告請求人都選取否定相關外觀設計專利的新穎性作為突破口。但是在許多無效宣告請求中,請求人發現要拿出確切的在先公開出版物證據或者在先使用的證據非常困難。首先,許多司空見慣、非常簡單的設計雖然在日常生活中大家早就在使用,卻沒有留下歷史文獻資料或者國內外公開出版的文獻資料;其次,涉案請求人要證明在先使用或者公開也很尷尬,因為糾紛發生前一般不會在意專門留下相關使用在先的證據,糾紛發生后常常很難拿出確切的在前使用或者公開的銷售發票、訂單或者宣傳品等證據;即使有所舉證往往也難以證明相關證據的產生時間。因為證據鏈的缺失,無效宣告請求人往往難以證明其在先出版過或者在先使用過的相關事實。
可見在我國現行專利制度規定下,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宣告請求人往往因為證據不足而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張平教授指出:如果我們在專利法中采用美國的“非顯而易見”的表述并付諸實施就不會出現這樣的尷尬問題了。因為申請和宣告“顯而易見”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不需要請求人舉證證明的。目前雖然我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沒有對相關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但在有關無效宣告案件和侵權訴訟中對這個問題也應該作出較靈活的處理,避免因為拘泥于證據形式而偏離正確的判斷。
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
在外觀設計專利保護中常常出現一個奇怪的現象,外觀設計專利的創新程度越低,其保護的范圍似乎越廣,因為作為一種常用設計,在后的其他設計往往都必須用到該設計的要點。因此我們不得不反思: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要點究竟在什么地方,其保護范圍究竟有多寬?
程永順法官認為:“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是很窄的,基本是一個點,可以擴充的就是一個相似。例如有關動物圖案的設計,則如果圖案很多了,那么保護的就是具體設計的動物的形象,而不是所有動物的形象?!?
陶鑫良教授也提出:“專利法保護的外觀設計是具有創新程度的設計方案,換句話說,只有設計中的創新點才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對象。因此建議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力度應該依據外觀設計創新程度不同而有所差異,創新程度高者強化保護,創新程度低者弱化保護,無創新者不予保護?!?
外觀設計專利的誠信思考
一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糾紛涉及的往往不僅僅是當事人之間的利害關系,甚至關系到一個地區、一個行業的經濟發展。如果在這種情況下出現外觀設計的不當授權和專利權人的濫用權利,相關的整個行業都可能因此而受到巨大的沖擊。
同濟大學知識產權學院的單曉光教授認為:“我國之所以將外觀設計的門檻規定得比較低,其初衷是為了鼓勵企業進行發明創造,但是由此所導致的“垃圾”專利大量出現的現象卻是令人擔憂的。我們可以發現這些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大部分是自然人和中小企業,他們的競爭對手同樣是國內的中小企業,是自己跟自己的惡性競爭。如果利用外觀設計專利進行惡性競爭,則最終將不利于我國經濟的發展?!?
陶鑫良教授也指出:“一本知識產權的真經,不能讓歪嘴和尚給念歪了。
那些把司空見慣、顯而易見的,或者明知已經公開的東西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然后再作為自己的武器打擊競爭對手的行為,實際上是濫用專利權的一種表現。一些專利權人明明知道自己獲得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是司空見慣、顯而易見的,卻仍然利用外觀設計專利僅進行形式審查的空間而惡意申請授權,再在各地提起多項訴訟,在訴訟中拖垮競爭對手、索取高額權利金或者牟取商業利益。知識產權的保護必須建立在公序良俗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之上。那些惡意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和惡意不當行使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是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非常不正常的情況,既違背了誠實信用的民法原則,又給知識產權制度的建設和推進、市場經濟秩序的建設和完善帶來了莫大的困擾和負面的影響。因此我們在立法和執法的過程中都必須給予此類行為以必要的關注,將其不良影響降低到最小?!?
外觀設計專利的海關保護
眾所周知,邊境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中一種強有力的措施。然而也正是如此,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優化與否可能對國家利益、有關企業的利益與相關行業的發展產生巨大的影響。
許章林副局長認為:“按照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者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梢娺M口權是專利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海關在產品進口中檢查是否有外觀設計侵權的情況并采取相應的措施是題中之意。然而依照我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定,知識產權海關和保護的范圍不僅包括進口而且包括出口。無論是美國還是歐盟各國,其海關保護都是管進不管出,且不管有關專利侵權的查處??梢哉f目前我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是否優化,是否**限度保護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值得大家探討?!?
陶鑫良教授認為:“如何尋求海關知識產權保護合法、合理的保護空間,或者說**化的合適空間是值得我們進行研究的。有一些案件本身沒有涉外因素,只是國內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但對國內相關行業發展及其企業產生極大的影響。究竟如何優化和完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是一個值得我們深思和討論的問題。尤其是對于那些本身創新程度低、穩定性差的外觀設計專利,海關保護應該更加謹慎?!?
從安吉現象引發的思考還遠遠不止上述幾個問題,當天與會的專家還就外觀設計專利與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的差異,企業知識產權意識的提高,專利權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以及專利戰略的建立等問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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