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托管造林風險與希望并存

2005-06-20來源:熱度:11360
近一時期,“合作托管造林”這個新詞引起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在當前股市持續低迷的情況下,許多中小投資者把目光改投向了合作托管造林,但也有一些人擔心會不會是個“圈錢”的把戲。

  合作托管造林,國家政策是否允許?是否就相當于把錢存到了“綠色銀行”、并一定能獲取高收益?它有哪些風險?日前,記者采訪了一些專家。

  產生社會需求

  自200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頒布以來,在全民搞綠化、全社會辦林業的方針和相關政策指引下,各種社會主體跨所有制、跨行業、跨地區投資發展林業的積極性空前高漲,各種林業投資經營方式應運而生,合作托管造林是新近最受關注的一種。這一決定明確規定要放手發展非公有制林業。

  專家觀點(國家林業局造林司副司長黎云昆):近年來社會對木材和木材產品的需求越來越大,木材和木材產品的社會需求與供給的矛盾日漸突出,而大規模發展用材林是解決我們用材不足的根本途徑。不管經濟是否景氣,用材林每年都在按照一定的速度增長,這個和其他工業生產不一樣,所以人們稱用材林是“綠色銀行”。

  風險不可忽視

  合作托管造林盡管符合當前和今后我國造林綠化趨勢,但其中的風險不可忽視。合作托管造林的特點,一是資金使用周期和見效時間長,最少得五到七年;二是空間跨度大,一般投資者是在城市,林地與林木是在農村;三是產權存在雙重轉讓的現象,一個是公司以租賃承包方式獲得林地使用權,第二個是公司通過集資的方式將產權轉讓給零散投資者,然后投資者再把林地和林木交給公司管理;四是投資者與公司、公司與農戶是以資金為紐帶進行合作。

  專家觀點(中央財經大學政策研究所所長賀強):合作托管造林的特點決定了其可能存在的風險:一、資金使用缺乏全程監管,使投資風險較大。而且在這么長的過程中,隨時可能出現火災、蟲災、干旱等問題,或者經營不善、市場變化等帶來的風險。二、投資者與林地林木兩頭不見面,這與股市不同——股民可以隨時了解行情變化,及時掌握信息,而托管造林存在著很大的信息不對稱性。三、產權轉讓復雜,有可能出現法律漏洞,以及運作過程中產權不明確現象。四、公司向散戶集資的方式在法律不健全、運作不完善的情況下容易被利用,可能發展為亂集資,甚至可能出現卷款逃跑的現象。五、虛假宣傳,有的投資方案只講好處不講風險,另外投資回報率設定很高,最少13%、甚至18%,而在目前的市場中投資回報率能達到百分之十幾的幾乎沒有。

  出路規范運作

  造林公司吸納社會資金,如屬于融資行為,應依法報經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批準,國家金融部門應對相關資金實施有效監管;如不屬于融資行為,作為投資人有權了解資金使用情況,托管公司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投資人報告相關資金使用情況,避免投資人被欺詐,造成經濟損失。也就是說,要對合作托管造林吸納資金的全過程實行有效監管。對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轉要規范運作:一是審查資質;二是明確權屬;三是資產評估;四是按流轉程序辦;五是要加強管理。

  專家觀點(國家林業局政策法規司原司長、林業政策法律專家陳根長):在托管林業的保護機制里面,首先要有規范化的流轉機制,就是通過托管林業投資的人拿到林權證后,可以轉讓、租賃等,有了這樣的機制,種樹效益周期長的問題才能解決。另外要有投資者的利益保障機制,例如信息披露要有監管,以及對資金的監管機制。據新華社

  名詞解釋

  合作托管造林是指自愿投資造林的法人或自然人,以合同方式購買一定單位的林木、享有該林木的產權,再以合同方式委托專業公司對其進行管護,公司對服務結果作出承諾。這種方式盡管在國外早已出現,但在我國還是一個新生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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