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加工廠安全制度
**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結合本廠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安全**,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 木材加工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以下安全生產規定:
(一)作業場所保持整潔,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碼放穩固,堆放高度不能超過2米,并設置圍欄(可用木樁)加固,廢料廢物及時清除。
(二)廠區道路平坦、安全通道暢通,拐彎,交叉口和險要作業地段設置明顯交通標志和安全警示標志。
(三)廠房和生產車間,物料堆放處必須在明眼處懸掛安全生產警示標志,安全生產守則,安全操作規程。
(四)機械和工作臺等設備、設施的布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便于從業人員安全操作。
第四條 木材加工經營單位的用電設備應當符合以下安全生產規定:
(一)機械的安裝、使用、修理和改造,必須符合安全規定和標準,禁止超溫、超壓、超速、超負荷,超期限和帶故障運行。
(二)各種機械的外露傳動、轉動和施壓等部位,應當有安全防護裝置,并保持良好狀態。
第五條 木材加工經營必須符合以下消防要求及標準:
(一)天那水、膠水、粘合劑等化學危險品應獨立存放,廠房內存放化學危險品的數量不應超過該廠房一天的消耗量。
(二)廠房內和原料成品堆放處應設置疏散通道,寬度2米以上。
第六條 木材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 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七條 木材經營單位必須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八條 木材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同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督促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九條 木材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自身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并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木材經營單位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和財產損失,并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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