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經營(加工)許可審批操作規范及流程圖

2014-03-29來源:上海荀勒建材 熱度:21277

 

木材經營(加工)許可審批操作規范

 

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名稱:木材經營(加工)許可審批

性質:行政許可

二、行政審批適用范圍、對象

適用范圍:木材經營(加工)許可審批

適用對象:木材經營者

三、設定行政審批的依據

1、事項設立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在林區經營(含加工)木材,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木材收購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前款所稱木材,是指原木、鋸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其他木材?!?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第三十三條“從事木材經營(加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取得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并在經營(加工)許可證規定范圍內進行經營(加工)活動。申領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h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2、辦理程序的依據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第三十三條“從事木材經營(加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取得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并在經營(加工)許可證規定范圍內進行經營(加工)活動。申領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h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3、申報條件與申報材料的依據:

《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木材經營加工監督管理的通知》(桂林用發[2006]6號)三“嚴格按照國家的產業政策,按照有利于保護和節約資源、提高木材資源利用效率的要求,限制發展高耗材、低效益、規模小的木材加工企業。嚴格控制與林漿紙一體化爭資源的木材經營(加工)項目的審批,今后凡不符合自治區發展規劃布局的利用木材加工項目不予核準建設,新建利用木材加工項目要達到一定規模、符合林業產業政策、布局,并配套建設有相應的原料林基地。(一)申辦木材經營(加工)行政許可應具備的條件;1、符合國家林業產業政策,符合自治區、市、縣的林業產業布局,項目建設達到一定規模(膠合板單線1萬立方米/年及以上,高中密度纖維板單線5萬立方米/年及以上,刨花板單線3萬立方米/年及以上);2、有合法的木材來源,新建人造板、木片、旋(刨)切單板廠等木材資源消耗企業,建廠所在地必須有與建廠生產規模相適應的自己營造的相當規模工業原料林基地及其他可供的木材資源;新建消耗1萬立方米木材資源的企業,要相應建設1萬畝以上工業原料林基地,依此類推;3、有從事木材經營(加工)項目相應的資金;4、有與經營(加工)項目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設施;5、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辦木材經營(加工)行政許可需提交以下材料:1、木材經營(加工)行政許可申請書(統一格式);2、木材經營(加工)行政許可申請表;3、當地工商部門預先核準企業名稱通知書;4、單位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證明;5、固定經營(加工)場所和木材集材場地證明(房產、土地使用證或租賃合同證明);6、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報告(由林業行業管理部門編制);7、報市級審批的,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8、報自治區審批的,由市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9、提供銀行或會計事務所出具的資金證明(流動資金或注冊資金);10、提供單位和個人營造工業原料林基地合同(協議)和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可供木材資源證明。

柳政通字[1997]8號《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木竹經營加工管理的通知》“二、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木、竹材經營、加工業戶、商販,一律搬遷到市商業網點市場建設辦公室批準開辦的木材市場內經營、加工,實行規范管理:(一)在馬路邊、居民住宅區擺賣木、竹材,亂搭建木、竹加工廠(場),影響市容市貌的;(二)木、竹木經營、加工廠(場)無防火及其他安全設施的;(三)木、竹材加工廠(場)距離住宅區不到100米,生產噪音及散發有毒氣味造成環境污染影響居民正常工作生活的;(四)木、竹材加工廠(場)場地不足500平方米的零星加工點;(五)經營原木(竹)、原條、薪材、木制半成品(方條、木板)的?!?

四、行政審批的條件:

1、符合國家林業產業政策,符合自治區、市、縣的林業產業布局,項目建設達到一定規模(膠合板單線年產1萬立方米以上,刨花板單線年產3萬立方米以上,高、中密度纖維板單線年產5萬立方米以上);

2、有合法的木材來源,新建人造板、木片、旋(刨)切單板廠等木材資源消耗企業,建廠所在地必須有與建廠生產規模相適應的自己營造的工業原料林基地及其他可供的木材資源。新建消耗1萬立米木材資源的企業,要相應建設1萬畝以上工業原料林基地,依此類推;

3、有與經營(加工)項目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加工)場所和設施,原則上要進入木材市場;

4、經批準在木材市場外的,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必須符合城市管理的有關規定,其中木材加工場所面積要達到500平方米以上;

5、有與從事木材經營(加工)項目相適應的資金。

五、行政審批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報告

2、木材經營(加工)行政許可申請表(即審批表)

3、當地工商部門預先核準企業名稱通知書

4、單位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證明

5、固定經營(加工)場所和木材集材場地證明(房產證、土地使用證或租賃合同證明等)

6、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報告(由林業行業管理部門編制)

7、報市級審批的,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

8、報自治區審批的,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市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

9、提供銀行或會計事務所出具的資金證明

10、提供單位和個人營造工業原料林基地合同(協議)和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可供木材資源證明

六、行政審批數量

有數量限制。依法批準設立的木材經營(加工)企業經營加工木材的總量與當地森林資源的承載能力相當。

七、木材運輸申請單式樣(見附件1)

八、行政審批的具體權限

在本行政區內的木材收購、銷售、木材加工(除人造板、旋(刨)切單板、木片外)。

九、行政審批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攜有申報材料到縣林業局林政辦公室提出申請。

(二)受理:

 受理標準: 申辦人提交的申辦材料齊全、規范、有效。

 崗位職責及權限: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辦材料。

①、對申辦材料符合受理標準的,給予申辦人《受理通知單》,注明受理時間。

②、對申辦材料不符合受理標準的,不予受理,填制《申辦材料補正通知書》,將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要求及申辦人的相關權利、投訴渠道及時限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辦人。

(三)初審及現場勘察:

1、審核標準:

①、申辦材料齊全、規范、有效;

②、符合國家林業產業政策,符合自治區、市、縣的林業產業布局,項目建設達到一定規模。

2、按照審核標準對受理人員轉交的申辦材料進行審核:

① 、場勘察:業務人員到現場踏勘,查驗地址是否適合辦理木材經營(加工)條件;

②、對符合審核標準的,審核人簽署初審意見。

(四)審批:

(1)屬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的,自治縣林業局負責人簽署審批意見。材料移送業務人員,打印《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

(2)屬市、自治區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的,自治縣林業局負責人簽署初審意見,上報市級林業主管部門。

5、整理資料、材料歸檔。

十、行政審批法定辦結時間

行政審批法定辦結時間:1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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