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進境貨物木質包裝有新規定

2006-02-28來源:熱度:11950
  本報訊記者丁洪美報道日前記者從木材節約發展中心獲悉,今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質檢總局、海關總署、商務部、國家林業局聯合公告,對進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提出如下檢疫要求:

  一、木質包裝是指用于承載、包裝、鋪墊、支撐、加固貨物時的木質材料,如木板箱、木條箱、木托盤、木框、木桶、木軸、木楔、墊木、枕木、襯木等。以下情況除外:經人工合成或經加熱、加壓等深度加工的包裝用木質材料,如膠合板、刨花板、纖維板等;薄板旋切芯、鋸屑、木絲、刨花等木質材料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厘米的木質材料。

  二、進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應當由輸出國家或地區政府植物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企業按中國確認的檢疫除害處理方法處理,并具有政府植物檢疫機構批準的IPPC專用標識。檢疫除害處理方法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公布。

  三、進境貨物使用木質包裝的,貨主或其代理人應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并配合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疫。對未報檢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四、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檢疫實施分類管理,加強與港務、船代、海關等部門的信息溝通,通過審核貨物載貨清單等信息對經常使用木質包裝的貨物實施重點檢疫。

  五、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的進境貨物使用木質包裝的,檢驗檢疫機構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并對木質包裝實施檢疫。未列入目錄的進境貨物使用木質包裝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在海關放行后實施檢疫。

  六、經檢疫發現木質包裝標識不符合要求或截獲活的有害生物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督貨主或其代理人對木質包裝實施除害處理、銷毀處理或聯系海關連同貨物作退運處理,所需費用由貨主承擔。需實施木質包裝檢疫的貨物,未經檢疫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七、來自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的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適用本公告的規定。

免責聲明:凡注明稿件來源的內容均為轉載稿或由企業用戶注冊發布,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轉載稿和圖片涉及版權問題,請作者聯系我們刪除,同時對于用戶評論等信息,本網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