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某木業公司副廠長買木材吃回扣被判刑6個月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屬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的一種。我國《刑法》第163條規定: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釋義: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屬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的一種。我國《刑法》第163條規定: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價錢一直談不攏,收取10000元錢后,馬上就一切好商量。近日,莆田市某木業公司副廠長粟某,因在采購活動中收取經銷商回扣,被秀嶼區法院一審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沒收違法所得10000元。
粟某現年43歲,初中畢業的他一步步從業務員做到管理層,并在2012年被上述企業聘為副廠長,晉升為副廠長的他,手中的權利一下子大了起來。
2013年5月15日,粟某作為莆田市某木業有限公司聘任的副廠長,受公司派遣,與公司采購員小俞一起前往云南省滄源縣購買木材。
在滄源縣某木業場購買木材時,雙方因價錢原因未達成交易。后該木業場賴老板找到粟某請求購買該場木材,并表示購買之后送給粟某10000元作為回扣,并希望粟某以后能多照顧他們的生意。
經不住再三的誘惑,粟某向該賴老板提供了自己的銀行賬戶。后粟某告知小俞決定購買賴老板木材場的木材,雙方在談妥價格后達成交易。同日,賴老板向粟某的中國農業銀行賬戶匯款10000元。
2014年2月23日,粟某在重慶市江北國際機場被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分局抓獲。庭審中,粟某對所犯事實供認不諱,在審理過程中,老東家木業公司也向法院出具諒解書,表示對粟某的犯罪行為諒解,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在最后陳述階段,粟某始終低頭,稱自己是家里幾名兄弟的榜樣,并稱一時糊涂才走上歪路?,F在名聲搞壞了,自己以后也不好再發展了,懇請法院給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法院經審理認為,粟某身為公司副廠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回扣10000元歸個人所有,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據經辦法院介紹,“吃回扣”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行為最主要的表現形式,其名目繁多,包括好處費、小費、業務費費等多種花樣,但這些試圖掩人耳目的變相說法實質上仍然是“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不法行為。這種情況也是公司經營管理中一直難以有效解決的問題,甚至被認為是行業的“潛規則”。
但很多人都不清楚這些行為的嚴重性。據悉,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單位受賄、對單位行賄、介紹賄賂、單位行賄等行為,達到法律規定的犯罪數額或嚴重程度的,均是刑法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將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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