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欣森木業虛假申報國家資金3000萬 法人和副總雙雙入獄
明知自己公司不符合申請國家相關項目補助資金申報條件,仍編造虛假申報材料,騙取國家補助資金3000余萬元?,F代快報記者獲悉,由連云港市檢察院公訴處提起公訴的公安部、監察部掛牌督辦的一起騙取中央財政補貼資金案近日一審宣判,被告單位和兩名被告人分別被處刑罰。
連云港市欣森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森木業公司”)設立于2002年,注冊資本為100萬元;2009年,該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為528萬元,2010年又變更為1000萬元。公司經營范圍為中密度纖維板等生產、銷售、木材收購、農作物秸稈收購、加工、銷售等。被告人李某某是欣森木業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任公司副總經理兼項目辦主任。2009年至2011年,兩名被告人明知欣森木業公司并不符合申請國家相關項目補助資金申報條件,仍然采取編造虛假申報材料的手段,騙取國家補助資金共計人民幣3000余萬元。此案被公安部、監察部掛牌予以督辦。
經查明,2005年至2012年間,被告單位欣森木業公司為了在申報項目或者資金撥付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由被告人李某某決定,由被告人李某向國家工作人員錢某、侍某行賄共計人民幣22萬余元,浪琴手表一只。
連云港市檢察院公訴處受理本案后高度重視,指定骨干人員辦理。在案件審查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按此《解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件承辦人及時學習領會**的《解釋》精神,結合在案證據和《解釋》的規定,認為應當依法追究組織、策劃、實施危害行為的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的刑事責任。本案系江蘇省**起直接適用該立法解釋的刑事案件。
最終,被告單位欣森木業公司犯單位行賄罪,被法院判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李某某和李某均犯詐騙罪和單位行賄罪,其中李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李某獲刑12年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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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桃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