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環保稅大氣污染物每當量1.2元
據報道, 2018年1月1日起,安徽開始征收環境保護稅,其中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當量1.2元,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當量1.4元。12月20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批準安徽省環境保護稅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的方案的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保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現行征收的排污費將改征環境保護稅。
該法規定,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級人民政府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其中的稅額幅度,大氣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4元至14元。
從會上了解到,經安徽省人民政府通過廣泛調研、精細測算,制定了安徽省環境保護稅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的方案(草案),將安徽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暫定為每污染當量1.2元,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暫定為每污染當量1.4元,今后視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環保形勢變化或國家其他政策要求變化,再進行標準的調整。
12月19日,安徽省財政廳廳長羅建國,在會上作方案(草案)說明時介紹,適用稅額標準方案的制定,體現了稅負平移的立法原則,以及“費改稅”平穩過渡的要求,并與全國多數省份稅費平移的確定原則基本相當。
安徽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省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主任張萬方在作關于方案(草案)的審查報告時介紹,經初步審查,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省政府提出按《環保稅法》規定的下限標準執行,充分體現了稅負平移立法原則,既增強稅收對污染物排放的約束力,又充分考慮了企業稅負負擔。通過《環保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加大環保技改投入,有利于促進企業建立完善減少污染物排放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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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思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