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蘭博裝飾被罰!皆因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石膏板

2018-02-28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熱度:27250

據天津市西青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官網2月26日發布的津市場監管青稽罰〔2018〕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天津蘭博裝飾有限公司因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石膏板被行政處罰。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場監管青稽罰〔2018〕1號

當事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天津蘭博裝飾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件名稱及號碼:營業執照 91120103MA05LBC37M

住所(經營場所)或者住址:天津市河西區解放南路473號木板、板材城石膏板區82號展位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陳秀貞

違法事實:

當事人自述于2017年11月底從珠江裝飾城一個倒閉商戶處收購一批紙面石膏板,存放在天津市西青區大寺鎮倪黃莊村環宇路與梨雙路交口北的一倉庫處用于銷售,購銷貨情況如下:收購規格為2400×1200×12mm“龍及圖”紙面石膏板100張,收購價16.2元每張,售價19元每張,未售出;收購規格為2400×1200×9.5mm“龍及圖”紙面石膏板100張,收購價15.2元每張,售價18元每張,未售出;收購規格為2400×1200×9.5mm(防水)“龍及圖”紙面石膏板400張,收購價16.5元每張,售價19元每張,未售出;收購規格為2400×1200×12mm(防水)“龍及圖”紙面石膏板100張,收購價17.5元每張,售價21元每張,已售出44張。上述產品經北新集團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現場鑒定,均為侵犯其公司第3125653號“龍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上述商品無購進票據。至2017年12月6日查獲止,當事人共銷售出規格為2400×1200×12mm(防水)“龍及圖”紙面石膏板44張,我局執法人員對尚未銷售的侵權“龍及圖”紙面石膏板依法予以扣押。當事人的非法經營額共計13400元。

主要證據:1、2017年12月6日,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的現場筆錄一份;2、2017年12月6日,由北新集團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一份、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投訴書、保證書各一份、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3、2017年12月6日,由北新集團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證明》一份;4、2017年12月7日,對當事人授權委托人進行調查的《詢問調查筆錄》一份;5、2017年12月7日,經當事人確認2017年12月6日攝于當事人庫房的照片8張;6、2017年12月7日,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和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對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意見的采納情況及理由:本局于2018年1月3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津市場監管青稽罰告〔2018〕1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的理由: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表示今后一定從正規渠道進貨,杜絕侵權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及《天津市市場監管委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三條**、九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九)屬初次違法,無主觀故意,其違法行為并未造成較大危害后果的;”的規定,決定適用從輕處罰。

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規定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钡囊幎?,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1、沒收侵權商品(規格2400×1200×12mm“龍及圖”紙面石膏板100張、規格2400×1200×9.5mm“龍及圖”紙面石膏板100張、規格2400×1200×9.5mm(防水)“龍及圖”紙面石膏400張、規格2400×1200×12mm(防水)“龍及圖”紙面石膏100張);

2、罰款10000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到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機關罰款代收機構(代收機構名稱:中國工商銀行天津西青支行,地址:天津市西青區楊柳青鎮新華道77號)。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與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本機關將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如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當事人可以申請本機關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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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D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