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境原木未經檢疫熏蒸處理禁止運離綏芬河轄區的補充通知
關于進境原木未經檢疫熏蒸處理禁止運離綏芬河轄區的補充通知
全市進口木材經營企業:
根據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海關總署、國家林業局、農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等五部委聯合發布的2001年第2號公告及《關于執行進口原木檢疫要求(2001年第2號公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質檢聯〔2001〕43號)相關規定,按照《哈爾濱海關關于規范綏芬河進境木材檢疫處理工作意見》要求,凡未經加工或除害處理合格的原木(含未去皮板材)及原木加工下角料(未去皮板皮、削片等),嚴禁通過公路運離綏芬河市轄區。
為此,我市發布了《關于進境原木未經檢疫處理禁止公路運輸的通告》,并在邊合區森聯國際園區內建設進境原木落地熏蒸場地,現已投入使用。為了**限度保護我市企業利益,鼓勵原木進口,我市對進口落地加工的原木免予熏蒸處理。近期個別企業違反規定,將未經熏蒸的原木運離綏芬河轄區,導致我市口岸進口原木加工免熏蒸政策將被取消,為嚴肅落實有關文件精神,特補充通知如下:
1.各進口原木企業對是否落實進口原木檢驗檢疫相關規定負有主體責任,進口企業要與綏芬河海關簽訂承諾書,承諾在進口原木熏蒸季節不得將未經加工或檢疫處理的原木自行或由下游采購企業、個體經營戶經公路運離綏芬河。綏芬河海關將本著“守信受益、失信懲戒”的原則,對守信企業提供快驗快放、優先實施檢疫處理等通關便利化措施,對不履行主體責任甚至違法違規的企業,將采取嚴密監管、依法嚴格處罰或進口原木無論加工與否都要強制做檢疫處理等措施。
2.成立由公安局、林草局等相關部門組成的聯合執法組開展檢查,對未經除害處理離綏的原木,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依法責令進行除害處理,同時倒查責任,嚴肅處理。
綏芬河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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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思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