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徑原木

2009-02-03來源:熱度:13415

ZB B 68002—86

  本標準是指材質低于直接用原木限度,適用于造紙及其他各種用途的小徑原木,對其樹種、用途、尺寸及缺陷限度作出規定。

1 樹種、用途、尺寸

 1.1 造紙用(含人造纖維用料)

樹   種 用   途 尺    寸
檢尺長(m) 檢尺徑(cm)
東北、內蒙古地區:
  云杉、冷杉、楊木

  落葉松、樟子松、
 紅松

  機械磨漿、亞硫酸漿
用料
  硫酸鹽漿用料

2~6




8~16




其他地區:
  針葉樹種

  機械磨漿、亞硫酸漿、
硫酸鹽漿用料

2~6

6~12

 1.2 其他用

樹種
用途 尺寸
檢尺長(m) 檢尺徑(cm)
  針葉、闊葉樹種(東
北地區云杉、冷杉、楊
木除外)

  農業、輕工業、手工業木制品,市場民需及其
 他用料

2~6

 東北、內蒙古地區:
   6~16
 其他地區:
   6~12

2 尺寸進級及公差

 2.1 檢尺長 按0.2 m進級。

 2.2 檢尺徑 按2 cm進級。

 2.3 長級公差 允許。

3 缺陷限度

缺 陷 名 稱
檢  量  方  法
限  度
漏  節

在全材長范圍內:造紙用
        其他用
不許有
1個
邊材腐朽
厚度不得超過檢尺徑的
10%
心材腐朽

面積不得超過檢尺徑斷面面積的:小頭
               大頭
不許有
9%
蟲  眼

任意材長1 m范圍內的個數:造紙用
             其他用
不限
10個
彎  曲

**拱高不得超過該彎內曲面水平長的:造紙用
                  其他用
不限
6%

  注:上表未列缺陷不計。

4 尺寸檢量方法按GB 144.2—84《原木檢驗 尺寸檢量》標準的規定執行;缺陷評定方法按GB 144.3—84《原木檢驗 等級評定》標準的規定執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科技司提出。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凌毓璋、李重九、王景昌、林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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