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新賓縣進一步加大對南雜木木制品加工區管理力度

2009-10-03來源:新賓縣政府熱度:11879

   新賓縣根據今春國家林業局駐長春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對南雜木木制品加工區的調研意見和國家有關法律規章要求,以及市林業局主持召開的專題會議精神,結合本縣實際,制定下發了《南雜木木制品加工區管理制度》文件。該《制度》進一步明確了南雜木木制品加工區的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責,對進入加工區的業戶提出了具體要求:

   (1)凡進入加工區的木材經營加工業戶,必須在取得消防部門審批手續后,向加工區管委會申報,然后由林業部門頒發《遼寧省木材經營加工許可決定書》,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需要環保部門評估檢測的加工項目,必須首先取得環保部門批準方可。

   (2)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法人和營業執照法人及場地擁有使用權與場地者應一致。租賃他人場地的,必須持有租賃合同并經加工區管委會同意。

   (3)經營加工業戶要守法經營,嚴格遵守加工區管理制度,繳納各項稅費。業戶有義務接受林業部門的監督檢查,接受加工區管委會進行的防火、安全等管理方面的檢查。

   (4)經營加工業戶要按照《遼寧省木材經營加工許可決定書》核定的經營加工范圍和地點進行經營加工,不得收購來源不明的木材。

    同時對業戶認真執行木材購銷卡管理制度和辦證制度做了細致規定:

   (1)業戶在購進木材及加工原料后5日內,須通知加工區林業管理服務分中心派人到現場核實材種、樹種、號印、運輸證及數量,并在運輸證上簽字蓋章。業主持已簽字蓋章的運輸證、木材購銷卡到辦證處辦理木材及加工原料收購登記。

   (2)加工區內業戶間進行木材及加工原料(板皮、鋸沫除外)交易時,由交易雙方持木材購銷卡及有效來源證明到辦證處進行登記。闊葉椽材、小桿及大柴的要單獨建購銷卡。

   (3)木材及木制品外銷時,業戶必須持木材購銷卡、木材及加工原料有效來源證明到辦證處辦理木制品檢疫、運輸手續。

   (4)對木材來源合法而沒有號印的木材,由加工區林業管理服務分中心派人補打號印,并做好記錄。

    (5)對購進木材及加工原料不報告、不登記以及不辦理檢疫、運輸手續的,視為私收亂購和非法運輸,要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懲處,嚴重者責令其停業整頓及吊銷加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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