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伐、濫伐林木罪量刑修改修改建議
盜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保護法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私自砍伐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
一、關于盜伐、濫伐林木罪定罪標準的問題
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盜伐2立方米以上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在林區,盜伐具有多發、小型的特點,2006年—2008年因盜伐林木不足2立方米,而被給于行政處罰2426件,其中盜伐林木不足2立方米,但價值達到或超過1000元,315件,占12.9%,造成經濟損失140.69萬元。盜伐林木和盜竊樹木無論是從作案手段上還是危害結果上都不能相提并論。被砍伐下的樹木已經成為木材,成為普通性質的公私財物,體現的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秘密取得這種木材的行為,只侵害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不涉及對森林資源和林業生產的破壞。眾所周知,懲罰盜伐林木行為畢竟不是單純地為了保護財產,而是為了保護環境、保護資源。森林具有凈化空氣,涵養水源,防風固沙等生態效益,當今社會“生態文明”更是與物質文明、精神文明一道被人們列為“三大文明”,其生態效益遠大于其經濟效益。印度加爾各答農業大學德斯教授對一棵樹的生態價值進行了計算:一棵50年樹齡的樹,以累計計算,產生氧氣的價值約31200美元;吸收有毒氣體、防止大氣污染價值約62500美元;增加土壤肥力價值約31200美元;涵養水源價值37500美元;為鳥類及其他動物提供繁衍場所價值31250美元;產生蛋白質價值2500美元。除去花、果實和木材價值,總計創值約196000美元。盜竊已經被砍下來的價值1000元以上的木材構成盜竊罪,而盜伐價值1000元以上因不足2立方米卻不構成犯罪。在林木的經濟價值與盜竊的社會財物價值相等的前提下,盜伐林木罪的社會危害性大于盜竊罪的社會危害性,但因法律對盜伐林木犯罪沒有涉案價值的規定,使很多危害大的行為沒有受到處罰,因此建議將盜伐的價值也作為定罪標準之一。濫伐林木犯罪近些年來雖然很少發生,三年來給于刑事處罰的僅1件,但為了保護森林,同時保持法律的統一性,應將濫伐林木的價值也作為定罪的標準之一。與盜竊犯罪相比較建議將盜伐林木價值1000元作為價值較大的起點,根據近年來的木材價格,2008年白樺平均每米1138元,2006-2008三年白樺平均木材價格1025元,濫伐10—20米為數量較大的起點,相對應10米木材價值為10×1025元= 10250 元,因此建議將濫伐林木價值10000元作為價值較大的起點。
二、關于盜伐林木罪的量刑問題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倍谭ǘ倭臈l“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前面已經就盜伐林木犯罪遠遠大于盜竊犯罪的危害進行了闡述,從現行刑法看,二者相比,危害較重的行為卻被處以較輕的刑罰,危害較輕的行為卻被處以較重的刑罰,有悖于罪行相適應原則。森林資源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為了維護生態平衡,保護森林資源,絕不能忽視在打擊和懲罰上的嚴肅性,無論從社會危害性角度來看,還是從歷史和現實意義上來說,盜伐林木罪應高于盜竊罪。因此,建議應修改《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盜伐林木罪相應的量刑幅度,鑒于盜伐林木罪的社會危害性十分嚴重,應對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盜伐林木犯罪行為給予嚴厲懲罰,建議恢復盜伐林木罪適用無期徒刑。
免責聲明:凡注明稿件來源的內容均為轉載稿或由企業用戶注冊發布,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轉載稿和圖片涉及版權問題,請作者聯系我們刪除,同時對于用戶評論等信息,本網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