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明確木竹稅費六項征收項目

2012-03-05來源:湖南林業局熱度:11698

  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各市州人民政府及省直有關單位下發了由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林業廳五部門聯合制訂的《關于進一步規范木竹產品稅費征收管理意見的通知》。該通知明確了目前我省木竹稅費主要征收項目和征收依據,同時規定除保留經國家和省批準的稅費項目外,其他未經國家和省批準的對木竹的所有收費一律取消。

  通知規定,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木材(含竹材)稅費征收項目和標準。不得增加木竹收費項目,不得提高稅費征收標準,不得提前和按木竹經營數量征收稅費,堅決糾正各地按木竹經銷數量定額計征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做法?! ?BR>  
  目前我省木竹稅費主要征收項目共六項,分別是:

  增值稅:按國家稅法及現行有關政策執行。林業生產者(含國有林場、苗圃、森工林場、采育場)自產自銷的木竹產品免征增值稅。

  教育費附加和城市維護建設稅:凡收購單位和個人出售的木竹按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的3%計征教育費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按省財政廳湘財[85]稅字第96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執行。

  企業所得稅:按國家稅法及現行有關政策執行。根據規定,對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內的所有企事業單位種植樹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木竹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育林基金:集體林育林基金按照省林業廳、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等文件規定執行,要嚴格執行對撫育間伐材、人工培育的3年生以下的苗木、經濟林產品、生產林化產品的原料、不以原木原竹為原料的林副產品、農民經批準采伐自用的木竹免征育林基金的規定。

  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費:按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相關規定執行。

  森林植物檢疫費:按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的規定執行,其中的木竹調運檢疫費按**道銷售環節的銷價的0.2%收取,未經檢疫的不得收取檢疫費。

免責聲明:凡注明稿件來源的內容均為轉載稿或由企業用戶注冊發布,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轉載稿和圖片涉及版權問題,請作者聯系我們刪除,同時對于用戶評論等信息,本網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