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林業企業規制的基本取向
2004-09-13來源:熱度:11594
由于國有林區林業企業所處的生產領域有公共品的公益林生產,具有外部性產品的商品林的培育利用,以及一般競爭性的林產品加工業生產,這些領域的生產經營活動在客觀上存在著對市場的不同適應性。從產業的經濟性看,是壟斷與競爭并存的產業,這便使得政府規制的選擇與確認具有一定的復合性;從規制的范圍看,它涵蓋了對公共品的生產、外部性產品生產以及一般性競爭生產的規制;從規制的松緊程度看,政府對林業企業規制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將表現為強化規制與放松規制的并存,其基本框架的取向是在符合經濟轉型的前提下,總體上放松規制,局部上強化規制。這就是說與新的林業微觀經濟運行相適應的政府規制應是:一方面放松計劃經濟時期遺留下來的嚴格的政府管制;另一方面,對現行規制中不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地方予以完善、充實,逐步解決政府規制中的越位和缺位的問題。
放松規制是林業企業真正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政府規制的必然選擇,事實上,市場化過程即意味著取消某些不合理規制、放松計劃規制并引進競爭的過程。放松規制有兩層含義:一是完全撤消對商品性林業產業的各種價格、進入投資、服務等方面的限制,使這些企業處于完全自由的競爭狀態;另一層次就是部分取消對商品林經營的規制,如取消采伐限額,而保留對林地使用權的規制,或者是原來較為嚴格、繁瑣、苛該的規則、條款變為寬松、開明的,如在進入規則中,由原來的審批制改為備案制等。
放松規制的基本動因是:現行政府對林業企業的管制己限制了企業的發展,阻礙了其市場化進程。即出現了政府失靈,政府失靈同樣會產生經濟效率低下和社會福利損失,國有林區林業企業受計劃體制的影響較深,政府作用的過度擴張和膨脹隨處可見。因此放松規制是政府對林業企業規制首先取向。
強化規制主要是要在放松機制的同時建立起新的規制政策和制度,并盡快促進其實施。這些新的規制與市場經濟體制相符,與國有林區林業生產經營特點相符合,具體垃包括維護林業企業市場秩序和競爭機制的規制,以及不斷完善基礎性林業企業規制等方面。
總之,放松機制和強化機制體現了國有林區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總體要求,它體現了新的林業微觀經濟基礎對有效的政府規制的客觀要求。而放到什么程度、強化哪些方面,則應由政府作用的邊界加以確定
放松規制是林業企業真正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政府規制的必然選擇,事實上,市場化過程即意味著取消某些不合理規制、放松計劃規制并引進競爭的過程。放松規制有兩層含義:一是完全撤消對商品性林業產業的各種價格、進入投資、服務等方面的限制,使這些企業處于完全自由的競爭狀態;另一層次就是部分取消對商品林經營的規制,如取消采伐限額,而保留對林地使用權的規制,或者是原來較為嚴格、繁瑣、苛該的規則、條款變為寬松、開明的,如在進入規則中,由原來的審批制改為備案制等。
放松規制的基本動因是:現行政府對林業企業的管制己限制了企業的發展,阻礙了其市場化進程。即出現了政府失靈,政府失靈同樣會產生經濟效率低下和社會福利損失,國有林區林業企業受計劃體制的影響較深,政府作用的過度擴張和膨脹隨處可見。因此放松規制是政府對林業企業規制首先取向。
強化規制主要是要在放松機制的同時建立起新的規制政策和制度,并盡快促進其實施。這些新的規制與市場經濟體制相符,與國有林區林業生產經營特點相符合,具體垃包括維護林業企業市場秩序和競爭機制的規制,以及不斷完善基礎性林業企業規制等方面。
總之,放松機制和強化機制體現了國有林區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總體要求,它體現了新的林業微觀經濟基礎對有效的政府規制的客觀要求。而放到什么程度、強化哪些方面,則應由政府作用的邊界加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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