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基本完成集體林地確權工作 林木采伐審批公示

2012-08-07來源:大河網-河南法制報熱度:12219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旨在依法明晰產權、放活經營、規范流轉、減輕稅費,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促進傳統林業向現代林業轉變。明晰產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是改革中的四個重要方面。 近日,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關于進一步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這一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發放全國統一樣式的林權證

  《意見》要求,各地要真正落實林農的經營權、所有權、處置權和收益權;對尚未明晰產權的生態公益林,要盡快明晰產權;對實行集體股份合作經營形式的林地,要依規發放股權證,依法實行民主管理;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之前依法流轉的集體林地,合同期滿后要按政策落實經營主體;對聯戶發放的林權證,要盡快細化到一戶一證。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盡快明確專門的林權管理機構,嚴格進行林權確認、初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抵押登記。要嚴格按照程序發放全國統一樣式的林權證。

  對林權的流轉管理,要在自愿、有償的前提下,做到依法流轉、公平交易,保證林農與集體的初始承包關系不因林地流轉而改變,既盤活森林資源資產,又防止炒買炒賣山林,避免林農失山失地。

  實行林木采伐審批公示制度

  《意見》要求,對林木采伐進行分類管理,采伐限額由蓄積量、出材量雙項管理改為蓄積量單項管理,逐步實現依據林木經營方案確定采伐限額。有條件的地方要按照“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探索從森林生態效益受益者中籌集補償資金的辦法,提高補償能力。

  另外,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做好對用于貸款抵押的林權證合法性、真實性的確認、登記工作;貸款有效期內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不予辦理林權變更手續;對抵押人無力還貸的林木,符合采伐條件的優先安排采伐指標。

  我省基本完成集體林地確權工作

  國土資源部統計表明,截至上半年,全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率達到78%,但仍有7個省發證率不足50%。為此,國土資源部副部長胡存智表示,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時完成確權登記的農轉用、土地征收將暫停審批,農村土地整治項目不予立項。

  根據國家提出的“家庭承包”、“70年不變”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要求,到“十二五”末,我省提出基本建立林業支持保護制度、林業金融支撐制度、林木采伐管理制度、集體林權流轉制度和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集體林地家庭承包經營率達75%以上,發證到戶率達95%以上。

  據介紹,我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自2007年開展以來,目前已基本完成了集體林地明晰產權、承包到戶的基礎任務,集體林地均分到戶率達93.2%,家庭承包經營率達68%,發證到戶率達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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