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林業法規

2003-11-18來源:熱度:11897
    林業管理首先是依法治林。早在1897年,英國國會通過了林業體系建立的基本法律,即《有機管理法》(Organic Adminstration Act of l897),該法授權農業部成立林業局,管理國家林業工作1930年、國會通過《科努森--溫盾玻格法》 (The Knutson-Vandenberg Act of l930),授權從木材銷售收入中收取資金,用于林地更新和植被恢復。1960年國會通過了《多用途和持續高產法》(The Multiple Use--Sustained Yield Act of 1960),1976年又通過了《國家林業管理法》(The National Forest Management Act of 1976),1978年還通過了《可更新資源推廣法》(The Renewable Resources Extension Act of 1978)和《可更新資源研究法》(TheRenewable Resources Research Act of l978)。這些法律的頒布,對管理國家的林業資源和森林的持續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林業體系管理的總目標是:尊重現實,依照法律,合作共事,運用科技,保護土地,服務人民。
  林業局已向農業部和國會承諾:
  (1)力爭在2001年前,使全美的林業生態保護和持續發展有新的起色.
  (2)運用開發與保護相結合的措施,恢復過去已破壞的生態系統.
  (3)用良好的林業生態系統為人民提供多種服務.
  (4)加強自身建設,提倡合作共事,共享信息資源,提高林業服務體系的工作效率.
  為完成林業局擬定的目標,在農業部1994年機構改革的同時,全美林業體系也進行了一些改革。改革重點是提高工作效率。做法是:
  (1)加強國家林業體系及隊伍建設.
  (2)發揮大區服務站的管理與協調職能.
  (3)采用服務型的工作方法,做好林區計劃、環境評估和財政計劃幾個方面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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