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物權不登記也生效?

2017-11-29來源:東友律師事務所關鍵詞:政策熱度:3569
大家都知道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準,比如購買一套房子,只有過戶到自己名下之后,產權才歸自己所有。但是否所有的不動產物權均是以登記生效呢?是否有其他的情形?

大家都知道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準,比如購買一套房子,只有過戶到自己名下之后,產權才歸自己所有。但是否所有的不動產物權均是以登記生效呢?是否有其他的情形?

不動產物權不登記也生效?

一般情況下是要以登記為生效的時間

包括房屋在內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也就是說,不動產物權的取得及所有的變動,一般情況下是在登記之后發生法律效力,不登記不變化。

下列3種情形,不動產物權未登記也可以生效:

1、法院、仲裁委的法律文書生效時間也可以是生效時間

日常生活中,因不動產物權權屬問題產生的糾紛頻發。物權法司法解釋一中也規定了,若實際物權權屬與登記不一致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訴確認物權權屬。而且,法院的判決書和仲裁委的裁決書生效后,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效力。所以,法院和仲裁委的判決書、裁決書生效時間,就是物權取得、變更、消滅的時間,是否再去登記部門辦理相關登記不影響其效力。

2、繼承或遺贈的,自開始時發生效力

繼承的財產或者受遺贈的財產,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的時間,就是繼承或遺贈財產開始分割享有的時間。

3、自建取得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比如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自取得合法建房手續并實際完成建房時,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合法的拆遷手續辦理并完成拆遷時,物權消滅或者轉移。

所以,不動產物權登記并不是物權權屬的絕對憑證,拋開是否有糾紛不談,法院判決書、仲裁委裁決書、繼承、合法自建拆除等,均可以導致不動產物權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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