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離婚會涉及到很多方面,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財產分割。那么離婚后房產該如何分割,不同情況分割都是不一樣的。離婚分割房產,涉及《婚姻法》等法律規定,與房本署名、出資比例等因素有直接關系。離婚后房產分割分三種情況:婚前購房、婚后購房、父母參與購房。
一、婚前購房情況
1、一方出資,共同還貸,雙方都有權分割房產(若未取得房產證則協商處理);
若全款購買,婚后加另一方名字,則都有權分割房產,不加名則無權分割。
2、雙方出資,共同還貸,雙方都有權分割房產;
雙方出資,全款購買,落戶到雙方名下,則都有權分割;落戶到一方名下,另一方提供出資證據才能分割。
法律規定:
我國《婚姻法》也對這種情況有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根據我國的《婚姻法》,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婚后購房情況
1、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出資),共同還貸,則無論落戶到誰的名下,雙方都有權分割房產;
全款購買,落戶到出資人名下,另一方無權分割房產;落戶到另一方或雙方名下,雙方都有權分割。
2、雙方出資,無論落戶誰的名下,雙方都有權分割。
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父母參與購房
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款:夫妻共同財產包括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即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款的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對于有配偶的業主想要售賣房產,還是需要讓配偶簽署《配偶同意出售證明》,因為即使是婚前個人財產,外人無從得知夫妻之間有無婚內財產約定,從而將本屬于一方的財產變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我們需要業主提供其配偶親筆手寫的配偶同意出售證明,避免以后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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