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13項任務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2017-08-02來源:河北日報熱度:16162

13項任務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關于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的實施意見》解讀

河北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從2006年開始試點,2007年全面鋪開。目前,集體林權制度主體改革已完成,配套改革正在深入推進。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2016年11月印發的《關于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的意見》精神,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的實施意見》,以持續推進我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不斷深化。

實施意見提出,到2020年,集體林業良性發展機制將基本形成,所有權進一步落實,承包權更加穩定,經營權更加靈活,林權流轉和抵押貸款制度更加健全,林業管理服務體系更加完善,實現森林資源持續增長、農民林業收入明顯增加、生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為完成這一目標,實施意見提出了13項具體任務,涉及穩定集體林地承包關系、落實生產經營自主權、引導集體林適度規模經營、加強集體林業管理和服務四個方面。

穩定集體林地承包關系。實施意見要求,一是繼續做好集體林地承包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對承包到戶的,按要求登記發證。對采取聯戶承包的,將林權份額量化到戶。對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依法將股權量化到戶。二是探索“三權分置”。認真落實和堅持農村林地集體所有權,依法保護農戶通過家庭承包為主的承包方式取得的集體林地承包權,拓展集體林地經營權權能,賦予經營權流轉、投資入股等權能,探索并逐步建立集體林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運行機制。三是規范合同管理。推廣使用統一的集體林地承包、流轉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合同檔案管理工作。四是加強糾紛調處。加強對集體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導,明確加強糾紛調處的具體措施。

落實生產經營自主權。實施意見提出,一是完善集體公益林管理。對于公益林,在嚴格管理的同時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動態調整,允許在一定條件下采伐及流轉,提高管護和經營公益林的經濟效益。二是放活集體商品林采伐。對于商品林,從采伐限額入手,進一步放活采伐限制,規定“采伐經濟林、耕地及房前屋后等非規劃林地上的林木不納入采伐限額管理”。

引導集體林適度規模經營。實施意見要求,一是推進集體林權穩妥流轉。完善流轉交易平臺建設,引導農戶到流轉交易平臺上公開流轉集體林權。各縣(市、區)要對林權流轉期限在5年以上且流轉面積在100畝以上的規模經營主體給予補助。二是培育壯大新型經營主體。積極引導發展專業大戶、家庭林場、股份合作林場、農民林果專業合作社、林業龍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三是加快發展林下經濟。積極發展林下種植業、養殖業、采集業和森林旅游業,拓展農民增收致富空間。四是發展林果富民產業。推進我省林果產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林果產業轉型升級,充分發揮林業在精準扶貧中的作用。

加強集體林業管理和服務。實施意見提出,一是加強社會化服務。進一步加強林業隊伍能力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提升管理服務能力。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持社會化服務組織提供生產性服務,積極發展林業電子商務。二是強化財政扶持。加大公共財政資金對林業基本建設和基礎設施的投入力度。三是完善金融支持。積極推進林權抵押貸款工作,加大對林業的金融支持力度。適時完善政策性森林保險制度,擴大森林類保險險種范圍和覆蓋面,探索開展特色商品林保險試點。

為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實施意見提出,各級政府要層層落實領導責任,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細化相關政策,形成支持集體林業發展的合力。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確保工作任務圓滿完成。同時,加強輿論宣傳引導,營造有利于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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