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4.25萬!費縣一板材廠涉嫌環境違法被罰
費縣探沂鎮某板材廠涉嫌未按照規定建立、保存環境管理臺賬案被處罰!
案情簡介
2021年08月18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費縣分局執法人員對費縣某某板材廠現場檢查,該廠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和維護情況、危險廢物產生與處置情況及其他環境管理信息,發現未按照規定建立、保存環境管理臺賬。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營業執照復印件、投資人身份證復印件、環境違法行為適用法律條文情況說明、小微企業查詢截圖證據為憑。
查處情況
該行為違反了《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條,依據《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一條第(四)項,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魯環發〔2020〕1號)(十)臨沂市環境管理臺賬類,序號2的要求,我局責令該廠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42,500.00元(肆萬貳仟伍佰元整)。
處罰依據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廠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四)未按照規定建立、保存環境管理臺賬或者臺賬記載內容不完整、弄虛作假的。
參照臨沂市環境管理臺賬處罰裁量基準表,裁量因素及裁量等級如下:
1、違法事實:一般,裁量等級為1;
2、企業規模:小型企業,裁量等級為2;
3、違法次數:兩年內未受到過其他處罰,裁量等級為1;
4、違法行為發生地點:符合環境功能規劃,裁量等級為1;
5、違法行為時間:不滿 5 年,裁量等級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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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方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