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真格!南康華洲木業環境污染被罰20萬
近日,贛州市政府網公布了兩條對南康區兩家企業進行行政處罰,責任立即改正污染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一家木業企業被罰款20萬元。
贛州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贛市環行罰〔2018〕32號
贛州市南康區華洲木業有限公司:
社會信用代碼:91360782662049305T
地 址: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龍嶺工業西區A8-12地塊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曾笑
贛州市環境監測站于2018年5月21日對贛州市南康區華洲木業有限公司進行2018年上半年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2018年6月15日,贛州市環境監察支隊收到贛州市環境監測站的《關于2018年上半年重點監控企業監督性監測超標情況的匯報》。2018年7月9日,贛州市環境監察支隊對該公司廢氣超標排放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
以上事實有贛州市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贛市環監測字〔2018〕第D0501-2號)、贛州市環境監測站《關于2018年上半年重點監控企業監督性監測超標情況的匯報》、2018年7月9日贛州市南康區華洲木業有限公司環保專員劉述林簽字確認的《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我局于2018年7月31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贛市環罰告字〔2018〕28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及聽證的權利。企業未陳述申辯,企業未要求聽證。2018年8月20日我局召開案審委員會,會議討論認為企業一直以來投訴多,一直整改不到位,大家舉手表決,一致同意責令贛州市南康區華洲木業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并處人民幣20萬元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款第二項、《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款第二項細化為:(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2、符合以下情形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1)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且濃度超標1倍以下的,處10萬-20萬元罰款;總量超標5%以內的,處10萬-20萬元罰款。同時具有上述兩種情形的,處30萬元罰款。我局責令贛州市南康區華洲木業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并處人民幣20萬元罰款。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江西省環保廳或贛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贛州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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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方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