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企業污染物排放多了要交錢! 標準是這些!
日前,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印發《山東省主要污染物排放調節資金收繳暫行辦法》(下文簡稱《辦法》)。
根據《辦法》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調節資金收繳實施對象為各市政府。主要污染物排放調節資金是指根據各市上年度排放的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項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以下簡稱4項主要污染物),按照一定標準收取的調節資金。
收繳標準為東部地區(濟南、青島、淄博、東營、煙臺、威海市)800元/噸(其中,氨氮按照800元/百公斤計算),中部地區(濰坊、濟寧、泰安、日照市)600元/噸(其中,氨氮按照600元/百公斤計算),西部地區(棗莊、臨沂、德州、聊城、濱州、菏澤市)400元/噸(其中,氨氮按照400元/百公斤計算)。
主要污染物排放調節資金每年收繳一次,各市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年終體制結算上解省財政。調節資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屬地企業另行收取。
主要污染物排放調節資金收繳由省財政廳和省生態環境廳共同組織實施。省生態環境廳負責4項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核算、下達和考核工作;省財政廳根據省生態環境廳提供的年度污染物排放總量情況,核定、收取各地年度調節資金金額。
主要污染物排放調節資金,除按政策規定返還和獎勵各市用于環境治理和保護支出外,其余資金統籌用于支持開展跨流域跨區域重大環境治理與生態文明建設,以及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環境保護項目?!掇k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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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桃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