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3家木業企業因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被罰

2021-06-04來源:宿遷環保熱度:10409

6月3日,記者從"宿遷環保"公眾號獲悉,宿遷市生態環境綜合執法局公布了涉及VOCs違法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及木材加工行業3起,一起來看下具體情況。

宿遷3家木業企業因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被罰

沭陽縣

01

沭陽中奧木業有限公司

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件基本情況】:2021年1月5日,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沭陽中奧木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正在生產。主要從事木制品加工、銷售,于2018年2月投入生產?,F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熱壓工序和涂膠工序配套安裝的廢氣收集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使用。

【行政處罰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對當事人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罰款叁萬元。

02

沭陽縣正直木業有限公司

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件基本情況】:2021年1月4日,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沭陽縣正直木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正在生產。該公司主要從事木制品加工、銷售,于2011年4月投入生產?,F場檢查發現熱壓工序和涂膠工序配套安裝的廢氣收集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使用。

【行政處罰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對當事人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罰款叁萬捌仟元。

宿豫區

宿遷市梓鑫木業有限公司

未按照規定安裝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件基本情況】:2021年1月23日,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宿遷市梓鑫木業有限公司檢查。發現2臺涂膠機正在生產,未配套建設廢氣處理設施,門窗未關閉,味道刺鼻,與宿遷市藍鯨魚安全環保咨詢有限公司簽訂VOCs處理設施安裝合同,檢查時未安裝到位。

【行政處罰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罰款柒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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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方芬